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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由央行牵头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已经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目前正由央行金融稳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著名法学家李曙光表示,“国务院的批准,使存款保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存款人利益保护前进一大步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经过国务院批准,使存款保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这也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目前制定之中的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这只是在原则上认可金融机构可以破产,而实际上对存款人利益的保障仍无国家法律来规范,属于一种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这是一种软约束。”李曙光说,“而此次国务院的批准,标志着这种软约束已经上升为国家的部门规章,并形成较强的法律效力。”
但由于存款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仍不能适用于《破产法》调整范围,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在正在修改的《保险法》中予以规范。
据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在提交《保险法》的修改意见中,将加入涉及存款保险的一些规定。
总的来说,很显然,“正在起草的《存款保险基金条例》将成为建立具有约束效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防范银行体系破产的试金石。”李曙光认为。
年内实施?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何时能够实施,银监会研究局杨再平副局长表示,起草方案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目前银监会只主要负责外围的研究工作。银监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只有细则进行到会签阶段,他们才会对有关细则发表意见。
不过,记者从人民银行研究局有关人士了解到,有关具体步骤有可能在下半年进入会签,预计年内实施的可能性很大。
该内部人士称,在所上报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首先将设立类似于社保基金理事会形式的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单位,由国务院直属该理事会“只对涉及存款保险基金如何运用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而不进行保费收缴、投资、银行的监管和问题银行的处理等具体业务运作”。
在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下面,又会设立类似于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基金具体的事务运作。该人士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者面临破产清算,在介入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破产等具体操作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小范围试点
目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最大困难是,四大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而最初的保险资金来自何处等技术性问题也困扰着银行监管部门。以上两点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研究工作步履蹒跚,一直未能提上实际设计日程的主要原因。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分析,如果按存款额度和其真正的风险程度来收取,这对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来说,实施难度非常大。在四大国有银行中,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由于获得国家注资而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国际水平,但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是一个大问题。从更广的范围看,让农村信用社参加存款保险显然更不符合现实。因为他们的资本充足率比国有银行还要低。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经营的差异非常大,到底要提多高的存款保险费率才符合公平原则,现在还不能进行硬性规定,”张承惠说,“应该从风险较大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城市性商业银行开始小范围试点。”
同时,张承惠还建议,应该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权利,如果监管权利分散到其他部门,可能会使监管效力打折扣,反而增加了监管成本。
小资料 破冰之旅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1997年底,央行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组。
2004年2月10日,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督促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明显加快。
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8月下旬,《存款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开始提上日程。
2004年12月初,《条例》起草工作展开。
2005年1月,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张健华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已有初步方案,待成熟后报国务院。
2005年3月,国务院原则性批准方案。
(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