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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17日央行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后,许多市民打算提前还贷。为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中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月利息作为违约金,而农行、建行、工行则在紧急商讨中,估计会在一到两个月内出台收取违约金的具体方案。(见4月1日《信息时报》)
既然名之曰“违约金”,那自然是将客户提前还贷视为“违约”行为。但银行与客户签订房贷协议时并没有设定提前还贷需罚金的条款,这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广东许多银行表示,提前还贷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此外,部分客户多次提前还款,银行在临时受理该项业务时,还需要付出人力资源成本。”真的吗?当央行决定调高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时,肯定也“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但各银行都没有发出同样的抱怨。现在网上均已普及提前还贷计算器,“因提前还贷增加人力成本”微乎其微,将此作为收取违约金的理由更是荒唐。
提前还贷对于银行来说“焉知非福”。贷款申请者提前还贷,实际上是按中长期贷款利率偿付短期贷款,银行方面已经占了便宜。其次是贷款风险得以大幅降低,减小了呆账死账的出现比例,银行方面反倒应通过奖励来鼓励提前还贷才对。
而更为长远却也可以想见的“预期利益”是,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是对诚信的鼓励,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诚信之风,反之,就会挫伤诚信之风。如果企业都能通过自身行动力促诚信,企业也是未来的受益者。
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具有明显的垄断性质,多家银行联手收取更是涉嫌行业垄断。在当前中外资银行的竞争逐步走向全面与深入的背景下,中资银行的行业垄断尽管会给自己带来眼前利益,但无疑会对今后吸引新客户产生消极影响,其结果是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其实,国有商业银行更应在内部成本核算、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工夫,这才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根本之道。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