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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4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现行层层核算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做法、统计管理体制改进及《统计法》修订等关键问题提出明确意见。这可视为是统计数据失实问题在今年“两会”引起高度关注后的一个重要进展,表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正试图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以全面提升国家统计的“快、精、准”。
我们不会忘记在今年“两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以罕有激烈的言辞公开痛斥“GDP注水”:将去年各地上报的GDP汇总,竟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年GDP增速高3.9个百分点,GDP总量差距多达26582亿元!出现如此触目惊心的误差,各方面其实心知肚明,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为追求“政绩”,随意干预统计工作,不惜虚报浮夸、乱报数字。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为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还是为取信于国际社会,都应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彻底消除统计失实的诱因,改进统计管理体制,加快修订《统计法》,并不断完善相关统计标准和方法,以切实维护国家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惜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源自长期过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速度、并以GDP为政绩考核和官员升迁的最主要依据。一些地方领导为出“政绩”,谋升迁,当然要想办法在统计数字上互相攀比,按己所需填写经济发展“成绩单”。而要根本扭转这种浮夸之风,既需要督促各地区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打破“GDP崇拜”,更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干部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大力推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各种综合性评价体系。
而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则是影响统计质量的深层体制原因。目前省级以下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和统计工作的保障条件,均严重依赖于当地政府,致使各地统计部门难以独立开展工作,也无法真正对国家统计局负责。因此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利弊的基础上,考虑统计部门是否可实行中央垂直管理,或通过加强对省以下统计部门的垂直领导,确保地方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适当加快对《统计法》的修订,是提升统计质量的又一关键制度性建设。制定于1983年的《统计法》,仅在1996年有过较大修改,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在的新情况。虽然《统计法》对统计工作有详细要求,但不少单位和个人实际上视之为一部“软法”,对统计执法并不配合,甚至公然抵制统计部门检查。现行《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各级领导发现统计数据有错误,可责成统计机构核实订正,而这事实上成为一些领导随意干预统计工作的重要借口。现行《统计法》还规定,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如有统计违法行为,将给予经济处罚;但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随意制发、篡改统计数据,却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必须总结实践经验,通过适当修订《统计法》并加强执法,确保国家统计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优化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统计制度、体系、方法和信息披露方式。比如以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如何更趋完善?在国家统计局通过三个直属调查队加强独立数据调查的情况下,现行层层核算GDP的做法是否既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也易导致一些地方因相互攀比而虚报浮夸,且很不利于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披露统计信息?为此,应考虑采取措施细化核算体系,优化统计方法,推广应用信息技术,丰富宏观经济数据库建设,提高统计数据共享水平,扶持有关统计中介服务,并引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更充分地利用统计信息。
“快、精、准”是国家统计的根本要求,及时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既是中央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所必需,更是公众关心经济运行、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中国多年来改革的实践充分表明,统计制度改革也决非统计部门独立所能完成,因此必须在最高权力机构直接推动下进行配套改革,以促进国家统计的质量不断提升。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