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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向国务院汇报工作时,提出了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的五点建议,其中特别提到,“尽快推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工作”。据透露,股权分置试点公司已经开始工作。(4月5日《新京报》)这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解决遗留问题的新思路。过去,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解决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但由于牵涉面广,市场波动大,有关方案不得不中止。后来,中央政府曾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股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但事实证明,政府越是热心参与,投资者的期望值就越高,有关方案实施的压力就越大。
现在,决策者已经认识到,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政府的过多参与,可能不但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反而会给国有资本带来风险。只有将上市公司看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充分信任并且鼓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通过对等谈判,解决彼此的问题。而不是将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出台整体性解决方案,希望在一夜之间解决所有的问题。
所谓“试点工作”,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各个击破”,就是充分尊重试点企业投资者的博弈能力,相信他们能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讨价还价,解决彼此的争端。
相信市场,相信市场主体,应该成为决策者执政的基本理念。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上市公司股权的变更,确实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问题。
但是,政府应该以所有者的名义而不是以管理者的名义出面解决有关问题。过去的方案之所以失败,根本原因就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试图以管理者的名义来解决所有权问题。虽然在具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但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在客观上扮演着代国有产权所有者立言的角色,所以,证券监管部门的每一项工作,都受到了来自中小投资者的强大压力。
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工作”,其根本意义不在于证券监管部门决心规范证券市场,而在于证券监管部门终于意识到自己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终于放手让上市公司按照市场规律,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试点企业的解决方案肯定会对所有上市公司产生影响。但是,只要把每一个上市公司看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并且充分相信每一个上市公司投资者自我决策的能力,那么即使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证券监管部门都应该表示欢迎。试点企业探索出来的路径,并不一定都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但只要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都通过《公司法》所规定的方式,达成了协议,证券监管部门就应该予以批准。
当然,从根本上来说,投资者之间相互讨价还价需要法律规则。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所推出的改革措施,仅仅是为了拯救证券公司于水火,是为了化解证券市场中所出现各种危机,那么,国家的投资仍将会得不偿失。所以,证券监管部门的观念一定要改变,监管的思路一定要调整,对试点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如果试点企业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能手软。中央政府曾经对呆账坏账严重的银行注入资金,希望能够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危机,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如果中央政府仍然希望通过向证券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解决全线亏损的问题,那么效果可能会再打折扣。决策者不要指望通过外力推动解决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而应该寄希望于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优胜劣汰,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
这些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在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方面殚精竭虑,频频出台监管规定。但现在看来,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解决投资者之间公平问题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退居幕后;在解决证券市场规范化问题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贯彻公开原则,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当然,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证券监管部门千万不要急于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另行制定交易规则,那样会适得其反。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