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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日上午,由A旅行社向B运输公司租用的一辆大巴,在旅途中因驾驶员(属B运输公司员工)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面,坠入路边的河中,虽经抢救,仍有10人死亡、11人受伤。A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国内游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后,A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对于此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内部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A旅行社向B运输公司租用车辆,事故的性质为驾驶员过错,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A旅行社租用车辆、所作指示均无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观点二:旅客是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发生意外事故,旅客应该直接向A旅行社要求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应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关键在于A旅行社依法是否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若A旅行社应向旅客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A旅行社依法不需要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也不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旅客依照法律,是应该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还是应向A旅行社主张赔偿。
先来看看旅客是否有权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由于是B运输公司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车上旅客伤亡,根据侵权行为相关法律的规定,伤亡旅客或其亲属可直接要求B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旅客是否有权向A旅行社要求赔偿。本案中,旅客与A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根据旅行合同性质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行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若旅客在旅行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一般来说,应视为旅行社违反了旅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因此给旅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旅行社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如泥石流等)、旅客自身疾病的原因、旅客自身的过错、第三人的原因或其他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
基于上述分析,伤亡旅客或其亲属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直接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这种情况,在民法理论中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是指数个主体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后果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享有数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而不能分别行使,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后,其他请求权即消灭。在数个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是直接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当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不是最终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要求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B运输公司是最终责任人,若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则B运输公司赔偿之后,A旅行社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
若受害人或其亲属选择向旅行社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也应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代位向B运输公司追偿。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