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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这条诉讼之路是否会成为一条不归之路?搜狐财经第一时间对法律界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以及桂亚宁的代理律师卫臻浩进行独家专访。
搜狐财经:这次您代理的空难家属,对民航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为什么要舍近求远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民航总局而没有直接去控告东航公司?
包头空难赔偿额过低
律师卫臻浩:发生空难之后东航提出来规范空难的一个法律规定就是国务院1993年关于国内旅客人身伤害赔偿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一个最高赔付是7万元。在这个以外,就没有其他的明确关于航空方面的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里面有一个规定,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目前来讲,东航提出我们要求赔偿只能按照国务院93年的限额,还考虑的一个物价的因素,最后确定21万多。
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
我们发生空难之后和东航谈判过程中我们也研究了法律法规。96年人大制定的民用航空法里面:国内航空赔偿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后报,我们没有发现民航总局制定这个规定。我们觉得这是民航总局的问题。同时我们觉得通过我们的诉讼使民航总局提出一个新的规定,这可能对我们东航的诉讼有一个帮助。这是我们起诉的方法。
具体与抽象不是问题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老百姓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诉讼,而对于抽象行为的是不能诉讼的。现在民航总局是按93年当时的规定来赔。但是93年又是不明显不合理。我们发现96年民用航空法规定,民航总局要制定这个标准。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只能对它采取的措施进行诉讼。我并不是诉规范性文件,而是诉它的立法不作为,即应该去制定的而没有制定。也就是诉它该做而不做行为。所以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存在类似先例 法院应该受理
专家张树义:曾经有过一次,理由也是抽象行为,所以驳回了起诉。现在看来当时这种处理有一点问题。我并不是诉你的抽象行为,所以你不能以此为理由驳回起诉。我现在是诉你该做而不做,这是一个具体的行为。这个行为在我们国家,法院是应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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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