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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政府管理改革,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要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培育规范有效的交易市场、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要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内部审计机制。
国有资产流失分为三类:投资流失,指的是由于投资决策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交易流失,指的是由于监管不到位,以及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等程序性存在问题所导致的流失;管理流失,指的国有企业的微观管理不规范,效率低所造成的流失。显然,投资流失是宏观性的流失,涉及到国家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交易性流失是中观性的流失,涉及到国有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交易程序的规范的问题;管理流失是微观性的,涉及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是否规范、内部审计是否有效的问题。
相应地,防范国资流失也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入手,构筑三层体系。
在宏观层面,要加大政府管理改革,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从源头防范国资流失。
当前,特别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大力深化政府管理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强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变仅以地方经济发展作为评审和考核官员的依据,而辅以政府为地方经济发展、为企业壮大提供服务多少为依据;加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大部分的投资要交给民营企业,需要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其投资权要逐渐从职能部门转移到出资人手中。
此外,国家最好能加快国资法出台,通过建立规范的、具有权威性的国有资产立法、执法体系,从法律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加以保证。
在中观方面,要着力推进国资监管体系的完善、培育规范有效的交易市场,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三个方面的工作,来减少因为监管不到位以及交易不规范造成的交易性流失。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监督体系,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体制保障。当前,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即国资委是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要积极完善监管机构的运行机制,树立监管的权威性和确保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家行政、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尽量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整体监管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监管与营运体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营运是监管的基础,监管寓于营运之中,是营运的保障。因此,通过资本营运监管国有资产是非常必要的。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介于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应加强其依法或经授权以出资者的身份对所属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质量进行的监督。
要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透明的产权交易机制。首先,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产权交易的主体作用。
尊重市场,尊重企业,减少行政干预,使产权交易真正成为企业扩大规模、转换经营机制的内在需求的必然结果,从而避免产权交易中的寻租现象,降低监督成本。其次,要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健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严把资产评估关。再次,要构建全国性的产权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出售、兼并、收购等相关信息的系统管理,增加产权交易的公开透明性,使出售方和潜在购买者获得充分的交易信息,进而使国有资产在交易中真正体现其价值。
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以提高资本收益和资产增值为目标的国企绩效评价体系。科学的国企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形成合理评价企业经营发展的考评机制。合理选择和量化监管指标,提高监管的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才能使监管落到实处。
在微观方面,要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内部审计机制,减少管理当中的国资流失。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既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健全和完善企业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途径。因此,应当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新型企业监督体系的核心。一方面,它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使出资人与经营者的效用函数一致;另一方面又可通过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他们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瓦解经营者的超级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从而解决了代理人问题,维护了各个产权主体的利益。因而,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职工工会的监督,才能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失去制约。
当前,国有企业已经出现一批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竞争力强的“新国企”。它们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较好地做到了有效减少国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它们可以做到的,其他国企通过改革也能做到。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