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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规定》说,除重要特殊公务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处分。这项“禁酒令”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些年来,“酒疯”、“酒祸”已成了我们国家的“国患”、“国病”之一。禁酒令也不知颁布了多少,从上到下乃至各系统各单位都有禁酒的规定。当然,这些禁酒令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取得了一些效果。然而,一道道的禁酒令,似乎还没能管住一只小酒盅。特别是禁酒令一到了下边,就变成了“禁旧令”。于是,关于一些干部喝酒的民谣、顺口溜就越来越多起来。什么“乡镇干部喝白酒打白条;县处干部喝红酒收红包;离退干部喝啤酒喜眉梢。”这些民谣尽管有点言过其实,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酒疯”、“酒祸”并没有得到根治。
发布禁令是一件很严肃的大事,不能随随便便,不能有漏洞。而安徽的“禁酒令”里的“除重要特殊公务外”就让人摸不着头脑,什么叫“重要特殊”,领导干部喝酒哪一次不是“重要特殊公务”,这样的禁令能禁住谁呢?这是其一。其二,“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那么,有的公务把时间挪到九点或下午两点饮酒就不违反禁酒令了吗。其三,如此低水平要求的“禁酒令”让人感到茫然,一个国家公务员凭什么喝得醉醺醺的去上班,公务员条例上没有规定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涵盖吗?一次次出台类似的规定,看似“创新”,实是既对现有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的“贪污”,又是对公务员要求的放松和后退。
任何禁令一经发布,必须保证落实,做到令行禁止,板上钉钉,才能起到禁令的威严和震慑。如果禁酒令颁布了,得不到执行,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口上,那么,禁令发得越多,起到的效果就越差。有人研究过,说是第一次禁酒令可以管一个月,第二次“禁酒令”则可能管半个月,第三次“禁酒令”就只能管一个星期,第四次“禁酒令”就一天也管不住了,而第五次发“禁酒令”,到了下边就变成“进酒令”、“敬酒令“了。这怎不会损害政府形像。
抓党风廉政建设,最重要的是抓落实,抓监督制约机制,而不是今天颁布一个“令”,明天又发布一个“令”。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