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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就是好
对现在的一些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个人观点认为,可操作性不大。还原发行的最初状况,违反历史原则,没有人可以判断当时价格的合理性;而基于独立上市公司的方案,无论是缩股还是净资产配股抑或送股,都只强调了个性忽视了共性。举个例子,一只股票在2245点的时候是15元,但现在已经跌到3元,公司的净资产是1.5元,而每股收益只有几分钱,几乎没有竞争力,其市场份额又很小,像这样的企业恐怕市场价将低于净资产,按照净资产配股只会使投资者的损失更大。分类表决机制是一项极好的措施,但用于解决股权分置,只是将矛盾推卸,卸掉管理层的责任,同样抹杀了历史性。事实上,当由于过去的原因使绝大部分参与者共同受到损失,已没有必要详细区分个体的差异。
我们所要寻找的方案需要的是大原则,而不是纠缠在细枝末节上。我们需要设定这样的计划:原则清晰,操作简单,通俗易懂,损失分担,不留后遗症,过渡期短。已有的数千个方案表明不可能寻找到为绝大部分参与者(投资者、融资者和管理层)所满意的方案。
利用ETF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原则确定以后,要有一个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一揽子的方案各方都会有所损失,但是总的社会成本降低了。
我们以2001年7月1日为例,当时非流通股所占比例约65%,流通股占35%。由于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并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地位,排除具有国家战略意义资源的上市公司,把非流通股整体打包,一部分划归投资者(选择划归的投资者必须确定一个分割的时点),一部分由控股股东和社保资金分配,而划分的比例是可以讨论的,国家可以选择继续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不同成分非流通股股权同比例划归。以临界点控股51%计算,65%至51%的部分划归流通股股东,余下的51%由控股股东和社保资金分配。
由于整个市场的净资产远较个股净资产有意义,划归流通股股东的可以净资产方式配股,或统一商定价格实施,甚至可以送股。控股股东和社保基金的划分比例由双方商定。
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ETF模式来解决打包并划分的技术问题。分配给各个股东的ETF,同股同权按期(如10年,每年10%)取得流通权。
本方案具体原则
1、本方案用于统一解决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的全流通问题,其他性质非流通股的全流通解决方案的确定,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2、由控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商定划转比例和方式;
3、由控股股东和社保基金商定划转比例和方式,仅限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
4、确定受让非流通股的流通股股东界定。只要在“市场化询价”以前开户的界定都涵盖,扣除已开上海和深圳股东账户但没有一次操作的,并扣除当时的不规范账户;
5、确定参与上市公司名单:“市场化询价”前后是极重要的分水岭;
6、国家管理部门决定不参与划转的国家战略资源企业名单,不参与划转企业无流通权;
7、国有法人股视同国有股,历史转让股份视同非流通股;
8、开设权证交易协助投资人实现ETF转让;
9、按当时新股发行价格购买的其他法人股视同流通股;
10、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11、打包ETF具有继承权,不受国家后续法律限制,如税收等;
12、B股市场原则相同于A股,现有B股划入A股,原B股外资流通股股东只能卖出;
13、限期解决:所有工作限定在3个月内完成;
14、3个月内立即停止非流通股股权转让,停止B股外资法人股转让;
15、宣布按市场化原则管理市场;
16、新股发行短期内暂停,以后新股发行同步实现全流通;
不会出现国家战略资源流失
2005年2月22日是实施“新股市场化询价”前的最后一天。到2005年2月22日为止,沪深股市发行A股1353家,其中非流通股占69.3%,流通股占30.7%。市场损失方面,以2001年7月1日之前上市公司为例,至今流通市值损失约8800亿元。
本方案中国家需要付出的不是有形成本,如果是配股方式,实质是获得了收益,如果是送股,也只是账面的转移。流通股股东获得一次性补偿,得到的也不是有形的资产而是股权,但总和不应超过8800亿元。这种付出,不是简单的补偿,而是对历史的承认。对非流通股股东,和解决银行问题相比,代价要小得多,而且可获得直接全面的问题解决。
对大股东的控股地位,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98家控股权在50%以内,其中只有14家控股权在30%以内,所有198家都属于竞争性行业。因此总体不可能出现国家战略资源流失的现象。
股权的收购兼并将伴随着股权分置问题取得突破,市场将被有效激活。如果能配合实施社保基金的ETF持有部分以一些简单措施(如大额交易),资源配置功能将可促进市场发展。
不必对市场资金有担心。当市场真正步入价值区域后,市场将会有足够的承接力。目前市场启动之初,分步流通的比例可以较低,但随流通量的增加,市场规模将随之扩大。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