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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西北化工(000791)(相关,行情,个股论坛)躲过了被健力宝集团收购的厄运,并且因为收到500万元财政补贴而发布预盈公告,但是还没高兴多久,就因会计师事务所一则意见而预亏6000至9000万元,预亏的原因是公司对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存在较大金额的或有损失。根据公开资料可知,2003年8月和12月,西北化工及其子公司分别为德昌投资提供3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另外,2003年1月,西北化工向德昌投资提供委托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但贷款到期后西北化工未能收回贷款本息。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委托贷款是常有的事,本来没什么可奇怪的,但德昌投资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西北化工的独立董事———吴昌侠,这就比较有意思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本意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但是吴昌侠的作用恰恰相反,不仅没有促进西北化工的规范运作,反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己谋利,破坏西北化工的规范运作。并且,当西北化工为吴昌侠控制的德昌投资提供巨额担保与委托贷款之后,吴昌侠还“独立”吗,还能继续做西北化工的独立董事吗?
可能人们还要问,为什么西北化工要为独立董事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依据公开资料,我们无法得出答案。也许吴昌侠在做西北化工的独立董事之前,旗下的公司就与西北化工有了合作关系,又或者吴昌侠与西北化工的管理层有秘密交易,但这只是猜测,真正的原因需要监管部门去查清。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为什么独董制度没能管住西北化工的独董?
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借鉴的海外市场的经验,管理层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大股东侵占公众股东利益,在2001年8月推出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迄今为止关于独立董事最主要的规范文件。笔者把这个《指导意见》从头读到尾,也没看到与上市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业的高管不得任职独立董事的规定,也就是说,西北化工为吴昌侠控制的德昌投资提供巨额担保,并没有违反独董制度,吴昌侠仍然可以继续担任西北化工的独立董事。不仅如此,笔者还发现,整个《指导意见》中,大部分是关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中享有什么权利,上市公司应该如何保障独立董事行使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但是独立董事应该对其行为负有什么责任,《指导意见》中只字未提。
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小股东权益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所以管理层一心想改变这种现象,推出独董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可是在制定《指导意见》时只把注意力放在了如何利用独立董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却忽略了对独立董事本身的监管。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仅能靠《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的规定来约束,而《公司法》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还没有独立董事,用《公司法》中对董事行为的规定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显然是不全面、不适用的。
现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完全靠自我约束,而这种自我道德约束根本不具备强制力,一旦独立董事突破道德底线,则将处于完全“无拘无束”的状态,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西北化工预盈变预亏的事例,充分证明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所以在今后证券市场立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想到这一点。
(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