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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 王磊) 对于今天首次出台针对规范国有企业MBO的法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对记者表示,这只是国家对管理层收购加强监管的第一步,“今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再出台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
今天,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暂行规定》明确,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但可以探索中小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国资委负责人指出,出台这个《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他说,近年来,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也成为国企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但实践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针对这些问题国资委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是,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郎咸平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国资委出台专门法案规范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改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还必须根据后续的执行和实际操作情况,对法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和细化。”
因对国企改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持尖锐批评态度,郎咸平去年一度引发了经济学界有关国企产权改制的大讨论。
郎咸平表示,他仍然坚持认为,管理层收购(MBO)目前仍然是国企产权改制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的通道之一,因此必须禁止。他还认为,不论企业规模大小,都应该禁止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因为“这些资产的性质都是国有的”。而对于以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暗箱操作而转让给管理层的国有资产,郎咸平称“必须坚决追索”。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士认为,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比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另外,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而对于国有中小企业,国资委有关人士则表示,因为一般资本较小,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可以允许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因为这“符合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
李荣融还表示,《暂行规定》所规范的是国有产权交易中,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作出转让决定后,管理层作为平等的竞买方之一出资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这种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同于目前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实施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
他说,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
郎咸平对记者称,最终让国有企业能改制成功并提高效率的方法,是尽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培育职业经理人自由流动的市场选择机制。他认为,对于优秀的国企领导者可以给予优厚的报酬,但这和把国有产权卖给管理层的性质不同。
他说,今后的国企产权改制必须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其一,要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其二,要保证做为所有者的“全民利益”。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