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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下午,国资委内部会议室,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召开了一个很小型的核心媒体座谈会,正式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会上,李荣融还向媒体出示了一份篇幅两倍于《暂行规定》的《答记者问》,里面详尽地解释了对《暂行规定》出台前前后后的考虑。
国资委的决定是相当谨慎的。此前2周,本报记者获悉该《暂行规定》已尘埃落定,“只等李荣融主任签发和举行新闻发布会了”。
“只许4亿以下中小企业尝试,大型国有企业暂不进行”,在4月14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中,李荣融主任反复强调了国资委的明确态度。虽然在此前的各种场合,李荣融已经多次强调这一点,但明确以法规的形式写下来,《暂行规定》是第一次。
“条条有突破”
“《暂行规定》更像一个以前相关法规的集大成者,本身的突破还是有限的”,或许是期望太高,对于焦虑苦等后盼到的这份文件,一位长期从事管理层股权转让的人士表达了他的些许失落。
但是,在国资委内部人士看来,《暂行规定》却是“条条有突破”。
“从改革的历史进程来讲,应该看到《规定》诞生的积极意义”,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说。
“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界定,这首先就是一种突破”,另一位国资委官员称。
在文件中,一个明显的转变是,之前各种争议中频频出现的“MBO(管理层收购)”的字眼,已经完全没有出现在国资委的正式文件和公开说法中。
按照《暂行规定》的界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向管理层转让股权’这一概念的外延要比MBO宽泛得多,其实就是已经把MBO涵盖其中了,因为MBO是要控股的”,荣正咨询的郑培敏认为。
细究起来,《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有弹性的,例如,《暂行规定》对于备受瞩目的转让股权的“比例”以及“是否控股”问题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在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其实是考虑过是否设定一些更具体的规定。但考虑到这些细则今后或许会补充和修订,所以最终没有过多设定”,国资委一位官员透露。
尽管这样,在一些关键领域,明确的政策界限并未缺位。无论是国资委内部人士,还是公司方面以及从事企业产权转让的专业人士,一致认为《暂行规定》最大的一个亮点,便是第九条:“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堵住管理层曲线收购”,国资委的一位官员称。
对于这一条,李荣融主任在4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增多,但这种间接受让方式存在很多问题。
李荣融罗列了4点国资委在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如果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进行收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难以了解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依照《暂行规定》进行有效监管;其次,间接的方式,不利于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对于这一个新增的规定,一位已经完成了MBO的副总连呼:“侥幸侥幸。”
尺度宽严之间
虽然《暂行规定》只是寥寥2000字,16条,但是其得以最终出台,却也颇费周折。
2004年12月15日,李荣融在央企负责人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制定专门针对管理层股权转让的规定。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管理层收购的一些严重问题,如企业在实施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企业负责人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在这次会议上,李荣融严厉地批评了之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阐明制定专门规定的必要性。
此后,各界对于这部法规的期待和焦虑,就没有停止过;对于新规定可能涉及的原则和细则,充满了猜测。
记者了解到,在2005年元旦前后,负责制定《暂行规定》的国资委产权局就已经牵头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开始各方征求意见,酝酿起草事宜。
2005年1月13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李荣融对记者表示,《暂行规定》将有望春节前后、最迟第一季度出台。
时任国资委副主任的李毅中则在此次会议上对《暂行规定》的制定进程作了一个更明确的解释:《暂行规定》将以五项原则为主要框架:1.严格进行离任审计;2.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3.进场交易、公平竞价;4.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借款,也不得用拟收购的企业资产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贷款;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从改制前净资产中抵扣各种费用;等等,共13条。
就今年“两会”之前,李荣融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时候,还表示,《暂行规定》将在两会期间正式出台,而《暂行规定》的内容,将主要包括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要进场交易且公平竞价、管理层持股比例要有所限制等五大内容。
出台时间一次又一次的推延,一方面反映出国资委对此事慎重的态度,一方面也是因为各方意见有分歧,难以短期内统一。
有关人士称,争议的关键部分正是在草案本该新增的一些细则规定上。但是,一些细则难以逾越尺度宽严方面的明确准则,正是这些争议,导致了政策出台的两难。
“从国资委这个角度来讲,责任重大,要对写进《暂行规定》的每一条、每个字负责,要考虑《暂行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共容性,要考虑到《暂行规定》在操作上的普适性和广泛性,还要考虑不会因此打压或遏制管理层的积极性,影响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国资委内部人士看来,制定这样一个规定,其曲折性是必然的。
惊天骇浪 激流潮涌?
“名分一定,缺口一开,必然惊涛骇浪,激流潮涌”,有“中国MBO第一人”之称的陆满平断言。
在他看来,《暂行规定》的颁布,必将带动新一轮的管理层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收购热潮。
“《暂行规定》出台,其实是表示了国资委对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态度,从这个角度来讲,《暂行规定》出台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根据这项标准,中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亿元以下”。按照2003年底的统计数字,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暂行规定》中,对于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暂不’这两个字大有深意”,陆满平认为,“至少对大型国企没有一刀切,说明今后还是有可能性的”。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对“暂不”释疑有三:“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至少可以让人想象,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国有大企业也可能会被允许尝试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认为。
“其实,一场成功的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的运动,就是管理层和上级监管部门以及周围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这将会是更复杂的商业游戏”,陆满平说。
(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