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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提议建立领导干部资产公布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受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听取委员们对《公务员法》草案的立法意见--这被媒体解读为“官员资产公布制度有望写入《公务员法》”的一个重要信号。
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实际上就是人们常常挂在口边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有着“终端反腐”与“烈日法案”美誉的制度安排是反腐败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发布的《反贪污腐化实际措施手册》中指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两大作用:一是早期预警,能够及时发现收入与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的“问题官员”;二是纠偏与惩治,在明知官员有贪污贿赂行为而不能取得证据时,可以将来源不明或非法收入作为起诉或追诉的依据。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终于初露端倪。但是,由于制度设置的粗疏与执行不力,现行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对于惩防腐败贡献甚微,人们至今也没有听说过哪个贪官是因为收入申报而暴露劣迹导致落马。因此,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响彻民间,人大代表们也一再提出议案,呼吁这一反腐利器尽早出炉。
笔者认为,无论是单独立法确立还是归入《公务员法》,一个合理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解决以下四个主要问题,才能迫使官员自证清白。
问题一:谁要申报?现行的官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申报主体过于狭窄,仅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而我国拥有公共权力、以公共财政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要将全体国家工作人员都纳入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具体而言,申报主体应与《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保持一致,国家机关(党政、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及其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全部需要申报财产。
问题二:申报什么?按现行规定,官员需要申报的仅仅是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稿酬等劳动所得,这无疑为不少官员隐匿真实收入情况大开方便之门。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将申报范围扩大到官员个人与家庭的全部财产。具体而言,就是要按照《民法通则》界定的“财产”范畴,将官员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一并纳入申报范围。
问题三:向谁申报?现行的官员收入申报制度规定,官员只需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收入情况即可。一方面,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公众缺乏了解官员收入申报情况的制度化途径。如此一来,监督难免流于形式。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增强财产申报受理机关的权威性。首先,官员必须向审计与监察部门申报财产情况;其次,公众有查询官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权利,受理机关要将所有官员的申报材料整理成册,置于法定场所,公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即可查询、复印。
问题四:不申报怎么办?按现行规定,官员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所面临的只是批评教育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分,处罚力度之轻使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要增加官员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成本。具体而言,《刑法》中应增设不如实申报财产罪,让违反有关申报规定的官员除了承担党纪政纪处分之外,还必须接受刑事处罚。
毋庸置疑,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依然山高路远。但是,我们必须锲而不舍地呼唤这一件反腐利器尽早横空出世--因为,如果制度不能迫使官员自证清白,那么腐败永远不会淡出我们的视野。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