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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铁杆”反对者郎咸平,昨天在谈及国资委最新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时表示,“一切法规的前提都是规则”,《暂行规定》的制订走出了MBO法制化的第一步,值得肯定。不过,对于MBO本身,郎咸平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即中国在法制化未完善前,一切MBO都应该停止。
此前笔者曾经撰写了一篇题为《产权转让过“五关”须防“斩六将”》的文章,文中阐述了在实施《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时,必须严格防止六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国企产权转让问题,特别是管理层收购是去年国企改革争论的焦点。无论官方还是专家学者,以及民间人士,在管理层收购问题上有一点是达成了共识的,那就是:以往国企改革问题不小,主要体现在由于实行管理层收购而导致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及职工得不到安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上。去年这些问题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和高层的重视,凭心而论,与香港学者郎咸平教授公开呼吁和大声反对MBO是分不开的。
正是在去年争论的基础上,国家紧急叫停了国有大型企业的MBO,并开始探索和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这充分表明:一方面,国家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国家也正视了目前存在问题,并通过完善制度去堵塞漏洞。国有企业不改革无出路,改革不正确同样没有出路,甚至会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现象,以前部分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就是明证。这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大型企业不实行管理层收购,中小型企业可以探索,并严格规定产权转让必须过好“五道关”,对管理层作国有资产受让方作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若要取得好的效果,关键在于认真落实。如何保证认真落实呢?依靠法制是最好的选择。因此,笔者赞成和拥护郎咸平教授所说的“国资委的新规定是法制进程的第一步,这是非常正确的决定。中小型企业的MBO要有条件地进行,但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就是必须以法制化为前提。”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和法规来防止在中小企业MBO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情况。金钱与权利结合就是腐败的根源,以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大批暴发户就是在收购国有企业后产生的,这成了他们最快、最便捷暴富的道路,有些人曾经把国有企业出售作为暴富的最后一次盛宴。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国有企业的问题。如果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国有企业的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不能够只退不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只有产权改革一条路,而产权改革是否就必须以出售产权和卖光产权为主;激励管理者是否必须给股份和卖给其产权;国有企业搞不好到底是产权问题还是约束、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赞赏郎咸平教授引用美国白皮书资料所说的“中国对美国最具威胁的就是国企。科技的创新和推动需要政府参与,国企是一个很好的平台。理想的状态是,国企民企同台竞争,大型国企不得MBO,但整个经理团队是必须市场化的,这才是关键。”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在强化管理者责任上下功夫,应该建立市场化的国企经理人团队,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激励机制。通过向管理层转让产权以及给予股份是一种激励管理层的措施,而给高薪、高奖励同样是激励措施。国有企业改革不应该只有一种选择。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