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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袁先生是某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他于2004年12月用信用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他在1月25日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事后咨询得知)。银行收取了他853元的“滞纳金”(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17倍。(《海峡都市报》4月15日A20版)
如此收取“滞纳金”,怎能令人信服。在这里,我有五个问题不吐不快:
1、合法吗?据了解,袁先生之所以被罚如此之多的“滞纳金”,是因为根据银行规定,只要所欠款没有全部还清,即按透支全额计算利息,以袁先生为例,他在还款日之后尚欠0.24元,故银行对其透支的全额39771.52元按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收取了滞纳金。然而,哪部法律赋予银行这样收取利息的“特权”?没有!在信用卡使用关系中,银行和透支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利息的计算是以未还款金额乘利息率再乘天数来确定。银行这种作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通过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中饱私囊,是明显违法的。
2、公平吗? “滞纳金”是对未按期还款人的一种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其惩罚的程度即“滞纳金”的多少应当与违约责任大小相当,按照银行的作法,不管对方违约责任的大小以同种方法计算“滞纳金”,假如我透支100万,但有一角钱没还,是否也要按100万来计算利息呢?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3、是否属霸王条款?实践中,银行往往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和用卡人金融知识的缺乏,提供早已印好的格式合同,在未充分协商和提醒对方注意的情况签定合同,银行难避霸王条款之嫌,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据某国有银行的理财师透露,银行为信用卡消费垫付资金,并免收利息,从表面看,这对银行没有任何好处,但是促使银行纷纷开展此项业务的动力不仅在于刷卡手续费,而且在于收取还款滞纳金和利息。
4、职能部门为何不统一计算方法?据了解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各银行并不统一,光大、农行等少数几家银行便仅对未还部分收取滞纳金。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信用卡消费必然越来越普及,“滞纳金”的收取事关百姓的利益,职能部门对此应当依法制定统一的标准,而不能由银行各行其是。
5、银行应当如何反思?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金融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还存在这样违法的霸王条款,应当对自身的体制、观念进行深刻的反思,这说明银行还未完全洗清计划经济的烙印,融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但愿银行能吸取教训,加快整改,在外资完全进入之前,练好内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