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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将另行规定
记者 叶再春 北京报道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公布实施。《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此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可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办法》规定,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在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指出,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央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在信息披露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央行指定媒体进行。
《办法》规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办法》还规定,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来源:[中国证券报]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