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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修订:
○ 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 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 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 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 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北京消息
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吸引了各界人士的关注目光。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小组会议,审议这部证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昨天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京接受了记者的联合专访。
周正庆表示,此次证券法修订,中心思想就是一条,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他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要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修改证券法便是最重要的基础建设。周正庆说,从总体上看,证券法的修订对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长期利好。
周正庆介绍说,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
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修订。
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周正庆说,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等相关职责。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修订草案分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际控制人是修订草案新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决定发行人的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高管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有必要建立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这样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周正庆说,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他说,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不断暴露,主要是内控制度不严,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修订草案做出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严禁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基金、股票等证券资产;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为了有利于证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特别是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周正庆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为了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五大问题,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周正庆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修订草案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请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周正庆说,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问题,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对五个问题相关条款的修订存在一些分歧,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做了如下的修订:
关于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修订。对这个条款的修订有两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因此这条不需要修订;二是认为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过去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目前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而且最近国务院已经批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批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根据实践需要,法律上需要开一个口子,一方面对既成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综合考虑上述两种不同意见,修订草案在原条款不动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对这条修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交易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只需要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核准,不必写入《证券法》,因此建议删除此条;二是认为现行《证券法》规定我国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应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综合以上意见,将这条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现行《证券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对这两条的修订也有不同意见:一是认为融资融券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这两条仍然保留不作修订;二是认为这两条有必要进行修订:其一,\"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其二,融资融券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制定有关融资融券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综合上述意见,对这两条进行修订,将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修订为:\"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删除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关于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修订。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这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修订,考虑到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他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和考虑《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订草案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此外,周正庆介绍说,在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结算风险。在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在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五个方面的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加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严重违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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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