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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开始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按照该《标准》,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艾滋病毒携带者,都被纳入公务员允许录用范围。
艾滋病毒携带者可被录用为公务员,体现了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政府的这一举动为社会做了良好表率。不过要看到,要想最终保证艾滋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还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在公务员招考中,对艾滋病毒携带者来说,那些写在纸上的歧视虽然消除了,但我们很难保证事实上的歧视不会发生,因为,用人单位总可以找到其他看似合法合理的借口。
所以,要想公务员大门真正向艾滋病毒携带者敞开,要想让他们得到更多就业机会,政府和社会至少有以下几项工作要做。
一是要在理念和基本政策上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反对歧视。公平就业是现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翻开发达国家关于劳动经济和人力资源方面教科书的第一章,我们就可以看到“公平就业和法律”的显著地位。而我国在立法以及法制宣传上,对于公平就业的关注还不够,这亟须加以完善和弥补。
二是宏观层面的制度改革。用人单位在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行为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现有政策的制约,如户籍制度、住房制度、工资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等等。一个单位接受艾滋病毒携带者后,在几年内必然遇到医疗费用问题。如果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配套跟进,就很可能是《标准》给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一个公平的机会,但是用人单位不愿给自己添麻烦。
三是处理好“准入”和“竞争择优”的关系。《标准》给艾滋病毒携带者一个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底线资格。但历来公务员招考,都是在一个共同底线上激烈竞争、择优录用。我们虽然不能保证艾滋病患者被录用,但至少可以给他们一个底线的准入资格,为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虽然他们有病发的一天,但之前他们可以以自己的智慧实现自己的价值,并为社会做出贡献,我们不能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
四是监督招录标准。用人单位公示的招录标准和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公务员考录中的不公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招录标准中对招考对象进行限定,并予以公示。二是没有明确标示限制性条件,但在实际录用中自有偏好。这实际上造成很多人“陪考”,浪费了可贵的机会,对报考人很不公平。所以可以考虑让人事监督部门承担检查和监督公务员招录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建立通畅的申诉机制,考生可对有关单位公布招录标准的不实行为进行举报,寻求救济,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需全社会形成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尊重和关心。艾滋病毒携带者既是社会中平等的成员,又是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我们应把他们视为平等成员,不但在政策和法律上,而且在舆论上予以尊重。在工作单位中、在社区内给他们一份基本的公平和更多的关爱,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