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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
废除现行意义上的户籍制度既涉及在市场整合意义上人员作为劳动力的自由流通,也涉及其作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从市场整合角度看,人们一般关注四大自由流通,即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国际或者区际自由流通。欧盟从1985年开始加速统一大市场建设,取消了关税,消除了内部国境关卡检查,到1992年底基本上实现了上述四大自由流通。欧盟还把维护四大自由流通写入了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宪法。四大自由流通是一个经济共同体或者一国经济宪法的基本要求,是经济生活中的原则。这与实现经济效率有关,是实现绩效竞争所应遵循的原则。四大自由流通的好处可以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份额看出。比如欧盟仍是英国最主要的贸易区域??2004年1-7月占英国进出口总额的55.24%。英国的10个贸易伙伴国中,有7个在欧盟。
我国国内的区际贸易与欧盟内部的跨边境贸易类似。所谓国内市场整合就是要把区际“关税”??即乱收费??降至零,撤销一切限制四大自由流通的有形关卡和无形“关卡”(即一些限制性法规政策条文和做法)。人员作为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是四大自由流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限制人员的自由流通,也是最大的地方保护主义。我国一些大城市的政府有时信誓旦旦地拒绝一切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其实当前各地实施的户籍制就是最大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在短期内,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使得一个地方受益,另一个地方受损,但往往减少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在长期内,地方保护主义可以使得所有地方没有赢家,必定减少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
人员作为劳动力的自由流通虽是经济生活中的原则政治,但仍是功利主义的。还有更为根本的东西超越经济宪法,那就是一般宪法。在一般宪法中,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不用谈人员作为劳动力的自由流通。这属于一般宪法意义上的原则政治。其实,在我国,政府和各个阶层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最终实现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是有共识的。另外,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没有专门指明其保护自由迁徙权,但其实已经隐含了这一条。这就是说,宪法已经为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这一原则政治定了基调。国际经验看,宪法中明确写入保障包括人员的自由流通在内的四大自由流通以及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是必要的。
虽然原则政治要求保障人员作为劳动力的自由流通和作为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但人的本性中存在自利的一面:谁都倾向于维护既得利益。这就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尤其是克服的现实政治。
改革往往要牵动和触及既得利益。有些改革可以做到帕累托改进,即一部分人境地得到改进的同时不需要以另一部分人境地的恶化为代价,比如改革之初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就是如此。随着改革推进至今,这种帕累托改进的机会越来越少,但是卡尔多改进的机会仍然很多。卡尔多改进涉及到这样一种情况??若要一部分人的境地得到改进??另一部分人的境地在此同时就要恶化??但是前一部分人境地的改进之收益要高于后一部分人境地恶化的成本。因此,通过对后者实行补偿即可实现两个群体的共同改进。取消户籍制度就可以是一项可达致卡尔多改进的改革。卡尔多改进框架内的补偿机制应该放到更长的时段和更广义的角度来看待;从长期看,人口的自由迁徙必然增进全体民众社会福利;从更广义的角度看,补偿不一定是政府提供转移支付,而是可由在长期统一大市场创造的价值和机会以及由此增进的社会财富来补偿。此外,补偿不是对每一位既得利益者的一对一的补偿,而是总体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从原则政治角度出发,许多改革无需提供补偿。对旨在实现自由迁徙的户籍制度改革本同样不需提供补偿。但是为了搭建从现实政治走向原则政治的桥梁,便利我们的户籍制度改革,我们可以设想一些适应机制。比如可以事先明确规定这样一种适应机制:各地必须在3-5年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实现自由迁徙。完全可以规定届时对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根据其申请和法律规定的最低核准条件发放居民居住证。获得居民居住证的人口在享受当地福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纳税和选举义务。在此前,各地则可对当地法规政策做出清理和修订,以适应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利。而且,在实现人员的自由流通和自由迁徙权利方面,完全可以鼓励“多速中国”:哪个地方条件成熟得早,就可早实现完成这项改革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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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