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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刘先生自述“一年前已查出病”,保险公司以此认定刘先生隐瞒病情,拒绝理赔。昨天,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根据病史材料,驳回了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
2003年8月,刘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保险期限一直到2066年。2003年10月,刘先生因病住院,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动了手术。此后,刘先生从保险公司成功获得了理赔金8000元。
2004年8月,刘先生再次住院,病史中记载:“患者于一年前因腹痛于外地医院就诊时检查发现镜下血尿”。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衰竭。此次诊疗共支付医疗费1.7万元。刘先生同样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这一次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出自病史中记载的“一年前”。因为保险协议上写明,“疾病”是指附约签发之日或附约最后复效日起30天后,被保险人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若在投保时,向公司已作申明的疾病除外。而从刘先生看病时的2004年8月,向前推算一年,恰好是双方签订协议时。
对此,刘先生大呼冤枉,表示“一年前”不过是医生听取了他的陈述后,为了写病史方便,才没将具体时间写出。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就诊医院的肾内科出具的证明:“由于本科医生为写病史方便,未将具体时间写出,而写成一年前。另外未将具体就诊医院写明,而写‘外地医院’。”刘先生认为,他的具体发病时间是在2003年10月,而非当年8月。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毫无道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肾内科不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而医师本人没有出庭作证,所以法院难以认定其内容。且“外地医院”与“外院”概念不同,刘先生几次就诊均在本地医院,这和常人理解的外地医院不同,法院也难以采信,刘先生应当提交在外地医院就诊的病史。
法院最终认为,刘先生的病史记录是他陈述自身生活状况,该陈述的虚假性较小。刘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交的“外地医院”就诊病史上,记载了不利于他理赔的内容。所以,刘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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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