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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徐恬)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今年5、6月份的最低工资继续按照200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65元/小时、610元/月;特区外龙岗、宝安两区为2.87元/小时、480元/月。
据了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公布的2004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期至2005年4月30日结束,但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已经废止;而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2005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做出我市今年5、6月份的最低工资继续按照200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这个决定,主要是为了做好新旧法规的衔接,避免出现最低工资的空白。
我市2005年度的最低工资,将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于今年6月公布,7月1日起执行。预计2005年度的最低工资比2004年度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记者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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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