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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宁 NBD特约评论员
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对市场的影响正在逐渐显现。新一轮利益博弈,纠结于股价的高低起伏。
股市上“异价同权”是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广泛共识。在试点时,明确侵权造成的利益损失和损失责任方,既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也是每一个股票持有者在衡量、处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关系时的参考依据。
解决因“异价同权”造成的侵权问题,实际上有两条思路。一种思路是,力图消除两种股票之间的差异,把不同股改造成同股,以实现“同股同权”,但市场并不认同。另一种思路是,保留两种股票目前的分立状态,通过调整相互之间的股东权益比重,把不合理的同权改为比较合理的不同权,通过“不同股不同权”的形式,实现本质上的“同股同权”。这是目前试点努力的方向,否则,何来补偿之说。
由于市场自愿交易是普遍认同的定价方式,所以我们实际上只有一个比较公正的、通往公平的解决办法。那就是,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利益矛盾交给市场去解决,让每一个股票持有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自己持有的股票行使处置权。这是基于市场定价的交易法则,也是大势所趋。
允许非流通股进入股市交易,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非流通股在进入股市交易之前,必须诚实披露一切必要的资料,这是“三公”原则所要求的,也是流通股股东判断非流通股市场价值的主要依据。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应把握以下诸点:
非流通股在股市中只能与同一公司的流通股交易,不能直接兑现。这是因为非流通股要想获得与流通股等同的股东权利,必须首先解决与流通股之间的股权矛盾。而进入股市交易后,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所占的股票份额和账面价值,原则上按照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市场交易比值确定(为了防止人为操纵,可考虑加入时间或交易者数量限制)。这是因为正常交易行为的发生,说明交易者对两种股票之间的价值关系和股东权益关系,在看法上取得了一致。随着交易量的增大,市场的调节功能得以公平体现。
为了将解决股权分置的市场化坚持到底,政府有关部门的强有力监管十分关键。政府应明确态度,宣布股票转让是每一个股票持有者的基本权利,别人无权越俎代庖。交易依据自愿原则,各自承担行为的后果和责任。
对于试点上市公司,则应明确要求和严格监督非流通股上市前的信息披露,信息发布人和监督人负有法律责任;并严格防范非流通股流通后可能发生的营私舞弊行为。
除此之外,为了确保股市改造和非流通股流通的顺利实施,政府应当在一段时期内停止新股的发行和再融资。并且,设置平准资金,预防任何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有了这两个补充条件,才能让市场保持一个有利于改革的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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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