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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从重处分
【本报讯】(记者郑向鹏)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经过市委、市政府原则同意的《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取私利的将从重处分。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我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该办法涉及对象包括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该办法明确了招标人、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其中只要有一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办法指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17项行为。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7项行为。
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等5项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等11项行为。
参加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应该主动提出回避,本人隐瞒情况不提出回避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制作招标文件的人员相互串通或与投标人串通,制作、审定标底显失公平的8项行为。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理:包括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反规定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的;为招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玩忽职守,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等9项行为。
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作者:记者 郑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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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