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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家首批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公司中,目前已有沪市的三一重工(600031)(相关,行情,个股论坛)、清华同方(60010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紫江企业(60021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三家公司的试点方案已经亮相。其中三一重工的方案为:由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以10送3派8元的“对价”;清华同方的方案为,用公积金向流通股10转增10股,非流通股股东放弃权利;紫江企业的方案为由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以10送3的“对价”。
三家公司的试点方案给人的总体印象是,给予流通股股东的“补偿”太少,而三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则是“吃进去的多,吐出来的少”。因此,根据这样的试点方案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三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无疑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最大赢家。也正因如此,三家公司的试点方案出来后,很快就遭到了市场的质疑,而BBS上更是骂声一片。
但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三家公司的方案“还过得去、差不多”等等,对三家公司的试点方案表示“认同”。而发出这种声音的基本上是一些投资基金的经理们。虽然我们也看到有的基金经理也还在就方案问题与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们“讨价还价”,但多数基金经理的态度却还是“还能够接受”。如5月11日的《深圳商报》上就发表有一篇题为《基金经理:三公司方案“还过得去”》的文章, 文章里,作为三一重工第三大流通股股东的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丁楹就表示,三一重工的方案还行,如果不能有更好的方案也能接受。而作为清华同方第二大流通股股东的易方达50指数基金,其公司投资总监江作良也表示,清华同方的方案“过得去,差不多”。而谈及紫江企业的方案时,其第一大流通股股东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丁楹也表示,紫江企业的方案过得去。他说,紫江企业大股东持有的比例小,目前的补偿已可以了。我们也不要老是计算别人的成本如何,人家不多让又怎么样。人家不多让还是这样,让了一些流通股东的成本能降低些。在这件事上大家还是要相互理解。
同样的三家公司方案,为何在中小投资者一片骂声的同时,一些投资基金的经理却表示“认同”呢?究其原因就在于,二者之间的利益不同。换一句话说,二者所受到的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不同,因此对股权分置试点的期望值不同。
由于近几年来股市行情一直低迷的原因,因此,近几年来入市的中小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相反,在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中以2001年之前(包括2001年)入市的投资者最多。由于中国股市的熊市起始于2001年7月,因此,这些中小投资者所受到的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是最深的了。而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投资基金的情况则截然不同。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正好相反,投资基金等目前活跃在股市里机构投资者,它们主要是近几年才组建或入市的,它们没有经过2001年的那场大灾难,因此它们受到的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较为有限。特别是最近这一年来入市的机构投资者,股权分置问题不仅很少给它们带来伤害,相反还给它们提供了低位入市的良机。也正是由于这种入市时间的不同,因此,尽管中小投资者与投资基金同为流通股股东,但他们所受到的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是不一样的,中小投资者是伤筋断骨,而投资基金则只是伤了点皮毛而已。也正因如此,他们各自对股权分置问题所寄予的希望就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中小投资者希望能够通过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而使自己的损失在较大程度上得到补偿,而投资基金也就很容易“知足”了。更何况投资基金的资金并不是基金经理的钱,就算是投资亏损了,也与基金经理的关系不大。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因此,面对三家公司的试点方案,投资基金表示“认同”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了。象同时对三一重工与紫江企业两家公司表示认同的中信经典配置基金,该基金不过只是去年才成立的投资基金而已。这种基金根本就很少受到股权分置问题的伤害,即便是不给它们以补偿也是可以的,如今却还给他们以10送3的补偿,它们当然也就心满意足了。比如,清华同方,2000年该公司的增发价格就达到每股46元,而目前的股价只在9元附近,当时买进该股的投资者与现在买进该股的投资者,它们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补偿要求能一样吗?再如紫江企业,其股价一度达到20元以上,而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不过只是在去年的中报才现身其中的,其成本约在6元附近,去年9月该公司实施10转增4股的股本转增方案,该基金的持股成本降到了4元钱附近。因此,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背景下,再给予其10股送3股的补偿,该基金自然也就可以认同了。但那些早年买进紫江企业股票并一直套牢的投资者,他们能对这样的方案表示“认同”吗?
应该说,基金经理对“试点方案”表示认同,应是在意料之中的。只是如此一来,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就有些不妙了。因为投资基金在进行类别表决的过程中拥有着最大的话语权,只要投资基金认同了“试点方案”,那么,这试点方案的最终被通过也就没有什么悬念了。如此一来,广大的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历史上为非流通股股东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就这样地被近年来新近入市的基金经理们轻易地抹杀了。这对于那些历史上作出了巨大利益牺牲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公平吗?而这个问题,是不是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时所必须应该要正视的一个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