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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出面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等为农民工购买保险,无疑为“个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组织上的强力支援。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建委联合召开“保障外地进京施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会议”。有报道称,会议要求北京市建筑领域的用人单位为“全部民工”上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待遇与本市职工完全一样;违规单位将被罚款五千元至1万元。而此前,2004年8月1日《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开始实施,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者,将获赔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为建筑领域的施工人员--特别是为“外地进京”的施工人员--购买保险,至少具有社会、政治与经济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社会的意义上说,农民进入城市为建筑工程施工,虽然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本身处于弱势地位,无法维护自身作为公民的正当权益。这在近年来农民工签不了合同或签了合同仍然讨不到自己的工资欠薪的苦途中展露无余。
这种情形,根本上又表现为个人在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等“组织”的劳动交易中的无能为力。现在,作为政府部门的相关机构,出面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等为农民工购买保险,无疑为个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组织上的强力支援。而且通过保险这种风险转移机制,在安全隐患较多的建筑行业,建立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协调用人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劳资纠纷,是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举措。
从政治的意义上说,根据这两项规定,我们甚至不应再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他们的正式身份是“产业工人”,施工企业就是他们的单位,就应该为维护他们合法的健康与人身权益提供保障。政府提供的这种基于公民平等权利与权益保障的强制性规则,不应有户籍身份上的差别。现代工业建筑业的发展,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产业工人都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工人的权益保障就不分“外地”“本地”。
实际上,来自外地这些“产业工人”将享受到与北京市职工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公民平等劳动权利与权益的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是现代公民意识的一种体现。这种体现在权利的层面,就是政府为那些高度分散和流动的个体或称“不特定的多数”提供了平等的福利保障与价值认同。这显然是完善现代公民社会的必要之举。
从经济的意义上说,近年来的经济过热和投资膨胀,除去经济政策上的缘由,还有一个很大原因就是投资的低成本。而低成本的痛苦的承担者是主要农民工。农民工为工业制造业的膨胀承担了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农民工为城市建筑业的兴盛和发展付出了零保险的人身与健康的代价:他们的健康损害与人身死伤的赔偿计价低微。
现在,他们享受保险等福利待遇,无疑将加重施工单位的开支,提高工程的造价,抬高制造业产品的人工成本与市场售价。这种经济成本的提高,既是农民工的福利增加,又能为经济过热适度降温。
(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