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昨天,商务部发布通知称,对地方政府未经商务部批准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追偿的,将受到处罚。
中国于2001年首次允许外资与国内资产管理公司合资设立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讨债公司和变相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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