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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因被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行政不作为而坐上了被告席。据了解,这是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第一起因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这起诉讼的事由很简单,在政府采购竞标中,作为政府采购供货商之一,现代沃尔公司对中标结果存在疑问,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以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并向负责监管政府采购的国家财政部投诉,但时隔4个月仍无结果。
很显然,与其说现代沃尔公司是对政府采购结果和招投标结果的不满意,还不如说它是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一些程序不满意。
作为政府采购供货商和投标人,对于政府采购结果和中标结果,都拥有一定的知情权、质疑权和申诉权。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相反,作为政府采购人和发标人,对于政府采购结果和中标结果,都拥有负责解释和说明的义务。对此,《政府采购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这样看来,我们要保证政府采购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就需要让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办事。但是,政府在采购活动中,却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作为采购当事人,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差别;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法律执行者,需要执行法律和规则,需要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实施惩罚。
这种双重角色并非没有矛盾,作为执法者的政府,需要赋予政府的权力;作为参与者的政府,需要约束政府的权力。这样,就有可能形成“权力的困境”,政府没有足够权力,就不可能规范和约束民事主体行为;政府权力过大,就有可能随意行事,使得自身权力不受约束,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而这种“权力的困境”在政府处理自身事务和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政府采购问题,公用事业监管等问题,即政府可能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应该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正是要将政府纳入法治轨道,让政府首先带头遵循规则,约束政府的权力,从而化解“权力的困境”。
然而,仅有规则本身并不够。要贯彻《政府采购法》,就必须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过程公开,加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同时明确监督主体,发挥公众舆论和法律监督的作用,通过制度迫使政府自身按照规则办事,从而使得规则得到实施。也就是说,通过规则的明确化和公开化,加强规则的可执行性和可信性,从而使得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规则来维护自身利益,使得政府处于规则之下,而不是规则外。
应该说,《政府采购法》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尝试,如将政府财政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并且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过,由于中国自身特有的国情,如果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处于同一行政级别时,很难实施监督。事实上,在这一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并非没有作为,财政部已在法定的30天期限内联合发改委召开了协调会,并且把该投诉移交给了发改委。
而一旦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属于同一主体时,监督有时也许就失去了意义,规则也就不具有可执行性和可信性。这说明,要避免类似起诉行为发生,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和透明,明确监督主体,并且让监督具有效力。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