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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报道,目前刊登于媒体的肿瘤治疗药品广告,改善、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的广告,全部是非法发布的药品广告,都没有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日前,北京市药监局提出8项建议,提醒消费者辨别真伪药品广告。
相信这样的消息,会让公众难以轻松。在非法药品广告充斥媒体的环境中生存,没有人敢理直气壮地说,自己一定会是安全的。从长远来看,为这一结果付出代价的绝不仅仅是某一部分人,而是整个社会。所以,反思非法药品广告泛滥的本身,更是在解剖着我们这个社会肌体构成。
自己或者亲人、朋友身上长了肿瘤,心情会怎样痛苦,不难想象;一个人性功能出现障碍,对未来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也不难想见。
也许正是因为这些病症治疗的难度太大,因为病人面对疾病想好好生存下去的念头太强烈,在不少人心里,“有病乱投医”、“死马当活马医”成了一种普遍的心态。而这恰恰让一些人看到了“商机”。于是,他们精心编造了谎言,捏造了大量的神奇数据和案例,四处兜售,榨取不义之财。而在这背后,是千千万万个患者的家庭雪上加霜,经历着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灾难。
如果把不择手段的商人(药品商、广告商)对患者的伤害比做“杀人”,那么,一些本可制止他们“杀人”的主体,却在有意无意中承担了给他们“递刀”的角色。比如,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我国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明确四类药品不能发布广告,其中就包括治疗肿瘤、艾滋病药品,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等。然而,没有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肿瘤治疗药品广告,改善、治疗性功能障碍药品的广告,竟然长期以来充斥在各种媒体上,公然践踏医学常识,蒙蔽着人们的思维,骗取着人们的钱财,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是不是太弱了?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上述“一刀切”的规定,其实大大减轻了政府执法的难度:涉及这些医药产品的广告,有一起算一起,只要出现,就是非法,可以查处———就这么简单。可为什么大量的非法医药广告一直泛滥?
同样需要问责的还有媒体。美国学者萨克斯在他的一篇著作中写到“像清洁的大气和水这样的共有财产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垃圾场,因为他们不考虑这些毫无利润的人们普遍的消费愿望,更谈不上对市民全体利益的考虑了。”正因此,社会责任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社会上的其他利益主体负责,对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负责,对实现完整的公共利益负责,对推进正义的理念认同负责。比照这些,我们的媒体做到了吗?我们有没有在经济利益面前,一再的让度自己的良知界限,充当虚假与丑恶的帮手呢?
去年,一些媒体对北京某医院非法广告进行了质疑,某媒体负责相关报道的记者事后总结认为:“如果说我们的报道有什么效果,那就是让另外一些媒体看到了商机,‘为医院挽回名誉’让他们赚足了广告费。”同样在这一事件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坚决制止误导消费者的医疗广告和电视“挂角小广告”。然而类似广告依然不时出现在一些媒体上。
当然,查处非法广告,需要各职能部门有效配合。
药监部门可以对医疗广告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但是,对于发布媒体的查处,却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如果各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甚至各行其是,将使查处的效率大大降低。非法医疗广告泛滥是一面镜子,它在照出消费者无奈的同时,也照出一些部门的失职。好在,现在警醒,还不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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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