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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业高管问责制度再进一步。日前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出台《关于追究案件发生机构及其上级机构领导人员责任的规定》,实行领导人员失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制度,该制度覆盖建行总行、分行和支行的各级领导人员。这样,除原先的《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之外,建行又新添一加强公司内控机制“利器”。
建行此次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其程序上的安排。相关制度规定,领导人员引咎辞职的程序为,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机构提交辞呈,请求辞去领导职务;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领导人员有规定所列应当引咎辞职情形而未提交辞呈的,应当责令该领导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内辞职;该领导人员在上级机构确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辞呈的,上级机构应当免去其领导职务。规定将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免职制度有机地揉合在一起,一环扣一环。说白了,要是出现规定所列的失职情形,即使行领导们不想走,也要“赶”你走,目的是确保失职的领导人员能“彻底”下台。
贪恋职权是人之常情,因为职位毕竟代表着权利、荣耀和金钱。但是,贪恋职权出了大事之后,却厚着脸皮不肯走人,就需要制度来约束了。在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中,原安徽阜阳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就公开表示“不想引咎辞职,还想继续干下去”。不主动辞职怎么办?建行此次的做法就很有针对性。如果出事的行领导们很恋栈,不主动,那就责令他们辞职;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还赖着不走,那就直接免职。总之要让领导们担起责任来。
建行的相关规定从制度层面上加强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问责,体现出了较强的针对性,但要使相关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认定细则。目前该规定在引咎辞职适用情形的标准方面比较模糊,相关条款亟需进一步量化。如“辖内发生多起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或损失严重的;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等等”,几乎没有一个量化标准。几起才算“多起”?金额多大才称得上“巨大”?什么样的后果才叫“损失严重”?多大伤害才叫“严重挫伤”?这些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界定,不然,规则随意性太大,今后执行起来会大打折扣。
正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在国内金融系统大案要案频发之际,在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的关键时期,中国建设银行此举无疑将强化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问责制度,督促他们更加勤勉、尽责地担负起领导和督导重任,从而有助于改善建行的公司内部治理环境,增强海外投资者对国内金融机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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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