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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消委会能否调解医患纠纷?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这些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保护商家利益却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要禁止。(见6月5日《新京报》)
形形色色的“最终解释权”终于得到终结了。想必,每位消费者都会为之松一口气,不必再为“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有苦难言了。
事实上,商家往往通过对“最终解释权”等有利于己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最终解释权”实际上就是一个个陷阱和“不平等条约”,它隐蔽在“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对消费者极具诱惑力的广告词中,使绝大多数消费者最初往往忽略了它。聪明的商家抓住手里的“最终解释权”,将各种促销活动演绎得得心应手,在出现消费纠纷时,令许多消费者哑巴吃黄连。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很显然,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是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一些商家将其用作挡箭牌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面对铺天盖地的“最终解释权”之侵权陷阱,消费者你逃得脱这一个,就会有另一个等着你往里跳,也总不能为了一点利益损失动辄付诸法律,其维权因成本过高而显得失去了必要。因此,要防止消费者受害,必须从源头上终止商家的“最终解释权”。
回过头来看福建省立法终结商家“最终解释权”,无疑是深得人心的,消费者叫好声必会响成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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