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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招商信诺并未涉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合作伙伴也从未遭遇过客户关于这方面的任何投诉
从海尔那里获取客户资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海尔纽约人寿曾经接到过类似的投诉电话,但最终都一一解决。一旦客户表示不愿意购买保险,我们就会将其资料从电脑资料库中删去,不会透露给任何人
法律专家:
依据相关法律,银行或企业有保密的义务,可以允许使用客户信息,但不能转让信息,而海尔已经涉嫌转让信息。如果泄露客户的基本资料,如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属于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招商信诺与招商银行
能否分享客户信息
本报记者 安明静
以“电话营销”为旗帜的招商信诺人寿公司在国内寿险业务的迅速崛起引起了业内的关注。当2003年9月这家刚刚落户深圳的公司宣布将拒绝代理人而只采用银行和电话行销的方式进行销售时,甚至引起了一些同行们的讥笑:当面围追堵截都销售不出去保单,为何凭电话就能卖出去?
但就是凭借这种另类的直销渠道,2004年,在招商信诺营运的第一个财政年度里,他们获得了令自己也感到吃惊的业绩:公司实现了标准保费收入逾2000万元,其中超过90%来源于保障类产品的销售。截至2004年底,获得招商信诺产品保障的深圳市民超过3.4万人。
招商信诺的取胜之招在于充分利用了以银行为合作伙伴的客户资源。总经理麦云翰对外介绍这种销售模式时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销售对象也与合作伙伴共享,由合作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的姓名、电话等简单资料,因此这些银行的客户可能会接到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的电话。
2005年4月招商信诺北京分公司开业典礼时,招商信诺在深圳已经拥有5个直销合作伙伴,但除了与“姐妹”招商银行的合作“家喻户晓”外,对于其他的合作伙伴情况,麦云翰以“协议对外界保密”为由拒绝透露。
深圳的成功经验令招商信诺对这种销售模式更加充满信心。“传统的代理人模式中,一个代理人一个月能够销售出一单。我们的销售人员平均每天都能销售3单。成绩好的一天能达到6单。”麦云翰向北京的媒体介绍。
尽管招商信诺一再强调“电话营销”模式是其外方股东招商信诺人寿的成功经验,麦云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招商信诺在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机构都采用这种非传统的销售方式,而且获得成功。
但这种利用合作伙伴的客户资源进行销售的方法,是否存在侵犯客户隐私权的问题?在高度重视隐私权的国家,招商信诺如果利用合作伙伴的客户资源主动销售保险产品,其合作伙伴是否遭遇过客户的投诉呢?
在北京分公司开业典礼上,当记者就这些问题问及招商信诺国际亚太区首席执行官哈特利时,他的回答非常简单:招商信诺并未涉及侵犯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合作伙伴也从未遭遇过客户关于这方面的任何投诉。
哈特利的回答并未打消人们对招商信诺销售模式的质疑。当媒体报道招商信诺将通过银行客户的资料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众多读者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银行透露给这家“新来的”保险公司表示不安。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光琰律师称,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业务时必须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按照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在诉讼或执法的过程中有权依法查询储蓄存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信息。除此之外,未经储蓄存款人的同意,银行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储蓄存款人的任何信息。
一位保险研究员分析,如果招商信诺的外方股东招商信诺人寿真如他们的亚太区总裁所称,没有在全球其他国家遭遇过有关侵犯隐私权的投诉,惟一的可能是它并没有采用招商信诺公司这种利用合作伙伴客户资料主动向客户打电话的模式。
他介绍,国外有明确的法律禁止银行将客户资料向保险公司泄露,而且在美国以及欧洲等国家,保险行业均会出台类似的营销手册,明确保险营销员在没有得到客户的同意前,不能主动向客户拨打电话销售产品,只有在客户打电话询问时,销售员可以对其进行产品介绍。显然招商信诺根本不可能在国外采取如招商信诺的这种“电话营销”模式。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业协会是否会对此类涉及侵犯客户隐私权的电话营销做出限制性规定?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目前国内金融业正处于资源重新分配时期,而初步发展的保险业面临着来自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行业的竞争,因此保监会不太可能会出台过多的限制性措施。
但他补充:“尽管国内对电话销售的法规限制不多,但也正是因为这样,若缺乏行业的自律行为,将会导致行业和电话销售市场的混乱。”
随着各保险公司银保产品的相继推出,对银行销售网点的争夺战也日趋激烈。但招商信诺的销售模式并未受到影响。原因正如一位招商信诺的人士所言:“我们的兴趣更多地集中在了银行卡客户资源的合作上。”
记者采写本文时再次向招商信诺求证,是否招商信诺采取了和信诺保险在海外相同的电话营销模式?截至发稿时,记者收到招商信诺的书面回复称:“基本一样。但由于各国的法律环境和背景不太相同,电话营销的具体操作模式和流程也不完全相同。”
海尔纽约与海尔电器
怎能共享用户资料
本报记者 黄蕾
被保险公司推崇的新型营销模式———电话销售,近日屡被消费者和专家质疑。
本周初,王先生致电本报称,近日他接到海尔纽约人寿电话营销服务人员朱小姐来电,询问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并向其推荐了该公司吉祥两全保险。令王先生费解的是,海尔纽约人寿是怎么知道他家的电话和有关家庭情况的。朱小姐称有关他和他家庭的资料是由海尔集团提供的。王先生至此才恍然大悟,因为他此前不久刚购买了海尔的电器,并填写了详细的个人资料。
涉嫌侵犯客户隐私权
日前,记者就此事采访业界专家及法律界人士得知,与保险公司合作并提供客户信息的银行和股东涉嫌侵犯客户的隐私。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贝政明告诉记者,依据相关法律,银行或企业有保密的义务,可以允许使用客户信息,但不能转让信息,海尔已经涉及了转让信息。如果泄露客户的基本资料,如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属于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黑龙江省海天高盛律师集团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银行和企业可以在以下情况将客户资料告知他人:经过客户许可。即使保险公司与银行或企业是合作伙伴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能够相互共享客户资源,及将客户的个人资料告诉保险公司。
对于上述问题,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朱小姐,她称,“从海尔那里获取客户资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海尔纽约人寿曾经接到过类似的投诉电话,但最终都一一解决。一旦客户表示不愿意购买保险,我们就会将其资料从电脑资料库中删去,不会透露给任何人。”
钻了法律的空子
“在这一点上,这些公司是钻了国内法律的空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表示,国内目前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来界定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监管方面称,目前《保险法》没有类似禁止以此种方式推销保险的规定,但如果客户的正常生活受到骚扰,可以投诉。
但贝政明律师称,这样的投诉很难见效,消费者尽量要查出泄露消息的源头。“关键在取证难,通常侵犯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时,相关协会才会对投诉重视。”
李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可与相关企业进行约定,明确指出不得对外公开个人资料,并将之列为隐私的范畴。“这样,再出现类似状况时,就能向泄露资料的部门索赔”。
近日一则有关信息保护的新闻或许能让王先生暂时消除不快。据悉,2003年开始起草的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国务院已启动了立法程序。
根据这一专家建议稿,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该法一旦出台,泄露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郝演苏表示,目前,很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首选的合作伙伴,就是国内大型的金融企业。他们看中的正是这些大型企业的资产与消费者资源。
“在消费者本就对保险行业不太信任的情况下,这些个人信息泄露现象的发生,将更加影响保险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郝演苏说,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出台一个规则来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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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