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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富的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但却是不大容易达到的目标。就目前而言,社会上的贫富差异现象一时不能消除,无论在中国或在外国都是一样。但有一种办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这种差异,那就是慈善捐款。表面上看来,慈善捐款似乎是一方施舍一方接受,所以施舍一方也许面有得色,接受一方可能心有惭愧。前者自然不该,后者其实也大可不必。
一个依靠自己的奋斗先富起来的人(排除以权谋私或巧取豪夺的情况),除了自己的聪明才智,还充分利用了一些优越的客观条件或公共资源,譬如说因为处于先富起来的地区,譬如说受惠于某项合理的政策。因此在致富了以后,自然应该回报社会,热心慈善捐款,以促使整个社会共同富裕,完全不应该有居于人上的感觉。接受慈善捐款者也可以受之坦然,因为利用此一捐款使自己得到提升后,将来的目的仍是报效社会,并不单是为一己之私利。
虽然慈善捐款不是行为上的一种强制要求,但却是精神上的一种义务。应该提倡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或企业踊跃捐款,以利社会的发展。在国外,慈善捐款是许多富人的正常行为,大家所熟知的比尔·盖茨,除了保证自己一家的优裕生活,对社会作出了巨额的捐款。我们过去常批判说,西方富人的慈善捐款是为了逃税避税,这是有失偏颇的。即使他们真是出于这种目的,慈善捐款在客观上也还是于社会有利,又有何不可。尤其是在国家财力还不够强大的时候,私人的慈善捐款更是社会一项必要的物质支持。
在中国古代也有慈善行为,但多是为了沽名钓誉,或者是为了赎罪还愿,并非认为是一种义务,而只当成是对贫贱者的施舍。更多的人则没有慈善捐款的意识,即使富甲一方,也认为财产为私人所有,自己即使用不完,也要留给子孙后代,并不愿捐输于社会。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限制,高额所得税与遗产税实际上就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对社会的捐输。现在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对慈善捐款只能在年应纳税额3%以内享受免税优惠,这都不利于鼓励广泛的慈善捐款。也因此,在我国,慈善捐款并不普遍。
6月6日《北京日报》报道说,全国99%的企业竟然都没有对慈善事业捐过一次款。
实际上,慈善捐款更应该看成是另一种社会的分配方式,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这种捐款。建立各种慈善组织(当然以民间组织为主),加大宣传力度固然是必要的,但更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慈善捐款。现在先富起来的个人与企业已经有相当的数量,有些人却将财富浪费于过分奢侈的生活甚至赌博等不良行为,另外一部分因社会改革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助。
鼓励慈善捐款是改变这一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应该当成是一项重要的事情来做,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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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