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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委发布了有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作出规定。记者从宝钢股份了解到,由于计税日的明确,宝钢股份2004年现金红利派送将按10%的税率执行,为此,公司将向公众投资者退还多扣缴的税款约8991万元。
根据两部委的政策,6月13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优惠政策减征个人所得税。《补充通知》规定,在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文规定执行,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宝钢股份2004年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0日,除权日为2005年6月13日,红利支付日为6月16日。由于财税[2005]102号文未明确执行日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6月16日发放宝钢股份2004年现金红利时,暂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现根据《补充通知》多扣缴的税款约8991万元将由扣缴义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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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