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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监管部门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基金转换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之相对应的是,去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写道:“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销售服务费”的开征意味着开放式基金的投资人将有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收益将跌破3%
通过下表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截至6月17日,已经运作满一年的开放式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有70只,其中,投资绩效为亏损的基金数量达到了50只,占比为71.43%。在剩下的20只基金中,最近一年的平均收益率最好的也仅超过3%。
当前基金行业给投资人创造的回报,如果再扣除不足1%的销售服务费,基金持有人的整体收益就将跌破3%。
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投资人要上缴的费用已经很多了,现在又来了一个“销售服务费”,仿佛基金公司只要一做事情,就要向投资人收费。如果真是这样,其性质与上市公司热衷于圈钱又有什么区别呢?上市公司的圈钱是为了发展生产,基金公司的圈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农民是种地的,工人是开机器的,基金公司是代客理财的,基金公司凭什么收取这么多费用呢?远看以往证券公司的代客理财,近看现在的银行理财计划,有哪一样理财活动要收取这么高额的费用呢?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解释,提取销售服务费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持续销售”。《通知》里也规定,“销售服务费只能用于该基金的持续销售”。
从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投资人缴纳过认(申)购费用,认(申)购了基金份额,将自己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便成为了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然后,作为享受基金管理人专业理财服务的成本,投资者第一要理所当然地承担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第二要为投资人的辛勤管理按日缴纳管理费;第三要向托管银行缴纳托管费,等等。
现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由于基金管理人要扩大基金的规模,动员后续的社会公众将资金交给他们管理,以便于收取更多的管理费,就要求现已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再缴纳一项“销售服务费”,以资助基金管理人去做持续营销工作,这样的收费要求是否于理不通呢?
还有一个技术问题,即如何才能够保证从每只基金上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都一定能够使用到该基金上面呢?因为就目前的基金公司持续营销活动来看,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出现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平摊、加权分摊、还是按销售结果分摊呢?
自身服务方式适合市场吗?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解释,提取销售服务费的第二个目的是“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的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费应当优先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包括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的建设和维护、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信息订阅服务、资料寄送服务、客户投诉服务等等”。那么,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基金公司现有的主要客户服务方式及服务状况。
客户服务中心配置一部或几部电话也号称建设?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公司的咨询电话由打进来的客户承担电话费,只有个别几家基金公司的“800”咨询电话费由基金公司承担,或是“400”电话由部分客户负担部分费用,不过,这些电话的开通时间有限,接通率也有限。此项服务要求的人员素质并不高,只要能够对付普通投资人就可以,因此,人员工资级别在基金公司里通常是垫底的,月收入在4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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