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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近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罚”字当头的原送审草案在历经了八个月的再次修订之后,令人欣喜地往以人为本的治安管理理念大大跨越了一步。不论是拘留时限的缩短,或是处罚幅度的下调,或是“执法监督”专章的新设,无不体现着对公权力的警惕和规范。当然,这样的变化之中也蕴含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立法者对批评的正视,尤其是对民意的汲取,其中也有去岁以来众多公共评论的推动。虽然仍有不少的民间呼吁新草案并未作出回应,但正视民意的姿态和行动本身,已属难能可贵。从法治的视角观察,在这样的进步之中又仍有不少的空间可拓展。
我们已经认同,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共权力需要规范,而公民权利则需要尊重和保护。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法”的名称之外,理应成为一部公权力的限制法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首要前提便是规范公共权力。警察权是公共权力中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它既让人期待也最让人后怕。让人期待是因为人们对良好的社会秩序太过渴求,公众时刻需要警察权无微不至的关怀,让人后怕是因为这种权力太过强大,在维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最容易带来伤害。警察权滥用的个案于媒体上时有出现,且常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些个案的传播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对警察权的警惕和不信任。从权力的性质来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对警察权的控制和监督便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高于“处罚”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据报道,新草案为规范警察权力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十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但新草案对于警察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追究,仍沿袭着过于简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寥寥数语。由于缺乏具体程序和细节,所谓“规范警察权力”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打折扣。此外,新草案对于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着墨不多,监督程序和监督后果也不尽完善。如此一来,“执法监督”的效果恐怕就难以让人乐观。
另外,新草案亦未解决备受质疑的所谓“自侦自裁自执”权。对学界关于“建立治安法院”的建言,新草案也没有作出积极回应,只是选择了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来减少“自侦自裁自执”所带来的弊端。但不管如何严格限制,中立的第三方的独立裁判仍然为处罚程序所缺失。新草案虽然大幅降低了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但如果不对警察的执罚权进行严格而有效的约束,“执罚经济”会否再度迅猛发展也为公众所忧虑。
执法并不等同于“执罚”,治安的稳定也远非处罚所能独自承担。我们注意到,与《处罚法》一同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还有《违法行为矫治法》,后者被普遍期待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终结者。对违法行为的矫治或处罚,无疑需要两部法律的先期协调,否则,法律冲突一旦发生,执法的尴尬又将是必然的。
立法是一个博弈和妥协的过程,各种观点的表达和公开是博弈的前提。新华社报道说,正在参加审议的一些委员就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各种途径向各地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及各方面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好这部重要法律草案。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最终出台仍需公众的广泛讨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立法机关与民意的良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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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何建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