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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江国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是1998年国务院针对国内钢材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钢铁企业销售困难的情况采取的一项扶持政策。这项政策曾对支持钢铁企业发展国内短缺产品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和市场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多数钢材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加之钢材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的大量出口加剧了煤电油运紧张的矛盾和环境资源压力。因此,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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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