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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审计报报道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在对陕西省水利建设资金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1998年至2003年,陕西省本级和西安市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少筹集水利基金54012.47万元,是实际筹集金额的45%,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带来影响。
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应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各市、县还应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0%作为地方水利基金;有防洪任务的城镇,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而审计发现,陕西省财政在实际征收中,从1999年起,将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提取水利基金的比例由3%调整为:省交通厅集中管理的养路费按每年2200万元标准、通行费收入按0.08%(2001年后恢复为3%),仅此一项就导致减少水利基金收入10821.54万元。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其他政府性基金,省政府既未调整水利基金提取标准,也未按3%的比例足额提取,致使漏提、少提现象较为普遍;而各地、县也普遍未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1998年至2003年,陕西省省本级共少提取水利建设基金14013.47万元;西安市本级各类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规定提取水利基金,减少水利基金收入39999万元,省市两级少提水利建设基金共计54012.47万元,是陕西省同期实际水利基金收入120932.8万元的45%。
审计还发现,从1998年至2003年,陕西省本级财税部门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共计提取劳务费、业务费、奖励款和专项补助累计达1.22亿元,占同期征收水利基金(12.09亿元)的9%。西安市财政局在1999年至2003年除省财政统一提取并分配的劳务费和奖励款、业务费外,还自行提取劳务费和奖励款1548.51万元;1998年至2003年,西安市财政局在提取的劳务费、业务费3097.84万元中,用于劳务费和奖励2751万元,占89%。陕西省财政厅后勤服务中心将收到的474.9万元全部用于财政厅职工补贴;陕西省地税局及其直属征收分局将收到资金除用于补助机关经费和给职工发放劳务、奖励外,还用于修建职工住房。(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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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