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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标准看待解决股权分置,我觉得只有一个标准,对流通股的利益权益是不是实行了有效的保护,国九条的宗旨和灵魂就是在解决股权分置过程中,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是说要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解决股权分置的宗旨和灵魂,如果我们解决股权分置偏离了国九条这个宗旨和灵魂,就会出现明显重大的错误,怎么判断保护流通股和没有保护流通股,有三个,真假保护流通股三个基准。
第一个基准,方案的实施使流通股的市值不能减少,只能增加,金牛能源的方案是通过的,但实际上是失败的,流通股的流通市值大幅度减少,现在金牛能源没有跑的流通股,现在市值大幅度损失,出钱价格已经跌了三块多钱,这个金牛能源是成功还是失败,我认为是失败的。因为所有持有它股票的,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都承受了重大的损失,这是第一个标准。
第二个基准就是流通股权益增加的比例不能低于非流通股的权益增加比例。一定要高于非流通股权益的增加比例。如果非流通股的权益大幅增厚,流通股的权益增厚很少,不? 护流通股的利益。
比如说第一批试点,三一重工,非流通股的权益增厚是85.21%,流通股的权益增厚只有39.72%,那么非流通股的权益增厚是流通股的2倍多,金牛能源非流通股权益增厚是181.17%,流通股是25%。第二批的问题就更为严重了,我不同意张卫星你的观点,宏胜科技你认为是保护流通股的利益,你的标准是有问题的。宏胜科技非流通股权益增厚是369%,流通股增厚是50%,上岗金香非流通股的增厚是293%,流通股的权益增厚是218%,东方明珠非流通股增厚224%,流通股的权益增厚是40%,苏宁电器非流通增厚222%,流通股的增厚是25%。长江电力非流通股的增厚154.39%,流通股的权益增厚是11.13%。按照这样的标准非流通股的权益增厚比流通股的增厚多多少倍,还说保护流通股的利益,不对,不能仅仅看流通股的权益增厚多少,还要看非流通股的增厚多少。比如说现在非流通股实际上是三层的获益。第一层获利上市前的资产评估,资产大幅虚增,第二获利IPO和转移支付,第三层如果在股权分置再捞一大把,非流通股成为鱼肉的对象。
第三个基准,不能仅仅看现在,因为解决股权分置意味着市场绝对控容,意味着股票绝对控容,还有未来的流通股的损失要考虑在内,如果未来的通过股权分置使股票价格大幅度降低,流通股未来预期大幅下降,也不是保护流通股的利益,保护流通股的真保护还是假保护,它的标准是三位一体,缺任何一方面都不是真保护,只有统一了这三方面的统一,才是真正保护。落实国九条,不能打着落实国九条的旗号否定它的实质,这是在解决过程中面临的重大实质问题。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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