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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财经报道
一条人命只值7万元,一直以来对包头空难赔付的争议从未停息。2004年11月28日,东航公司完成了第一起理赔,在与罹难家属达成理赔意向之后,东航要求与空难家属签定《11.21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然而这个“解除责任书”却屡遭质疑。
据了解,2004年11月27日,11.21空难几天之后,东航向空难家属发出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并开始了理赔。该信中称,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数,我们将对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共计14万人民币。
据报道,2004年11月28日,东航完成了第一起理赔。
在与罹难家属达成理赔意向之后,东航要求与空难家属签定《11.21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该文件除了受偿方代表姓名、空难旅客姓名以及赔偿金额是空缺待填写的以外,其余都是东航预先拟好的。该文件提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对上述罹难人员近亲属的赔偿责任是最后的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偿方代表和罹难人员的任何亲属、近亲属或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讼。否则,受偿方代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年4月5日,部分空难家属对该解除责任书提出质疑,通过律师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递交投诉书。几日后,上海市消协答复说,由于该案是在和解之后又发生争议,不属于他们受理的范围。
据悉,根据1996年施行的民航法第128条和132条的规定,乘运人的赔偿责任有两种:一是限额赔偿责任,即适用于乘运人对空难无责任的情况;二是不受限额赔偿责任的限制,即适用于乘运人对空难有责任的情况。
在东航进行赔偿的时候,事故调查正在进行。直至今天,事故报告仍未公布。东航急急忙忙地向空难家属理赔并达成所谓《责任解除书》,是否另有用意。
那麽《11.21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责任解除书》是否属于所谓的“霸王合同”?如果该《解除书》是属于“霸王合同”,空难家属应当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责任归咎于东航,该“霸王合同”是否可以推翻?在强调和谐社会的今天,在今后的空难事故中,航空公司应当如何正确处理理赔?
据可靠消息,目前就该事件,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已经开始展开讨论,空难家属的代理律师也正在对东航公司采取措施,维护空难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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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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