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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章剑锋
现在所有“业主”房产均是假产权
“目前国内房产市场上出售的,并非是拥有真产权的房子,均是假产权,实际上仅是租户(开发商)与租户(买房者)之间在互相转让有期限的租用权而已。”
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撰文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有“土地使用期限”那一刻开始,中国房产再也没有“永久产权”一说。
对此,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沿袭旧有规定基础上再次重申,70年之后公民若要保有其地面不动产,则必须再次缴费充值获取土地使用权。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前后,有关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直被多方讨论,有人惊呼,按照有关规定,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地面建筑也将一同被收回,公民私产最终还是不能避免要被充公,而所谓的房屋买卖和土地权益,仅仅是有期限的土地租用权,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我当然不愿意,谁也不会愿意,但是没办法。”家在江苏的宋春宁7月15日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他认为,对土地使用权的取舍也应该是双向的,遵循民法原则,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应该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或长期使用权,尽管物权法草案提出可以二次交费延长使用期,但这还是损害了民众利益,因为为了确保自己的房产不至于失去,别无它法,只能二次交费,租用土地,确保财产安全。
民众无法理解:毕生心血买来房地租用权
宋春宁家里加起来有近200平米的房产,此前他并不清楚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当记者向他提起时,他问记者70年期限的政策是否已开始实施?
“之前我一直以为,我们的房子是可以一直拥有的,是可以代代相传的。”宋春宁说。但70年后现有房屋所面临的问题,他既不愿意去想,又觉得的确太重要了,“没有了土地,一切都将泡汤”。
想一辈子拥有甚至将私有房产代代相传的并非宋春宁一人。杭州一位人士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颇犯疑虑,不知何去何从,这位人士说,他是今年年初才知道土地使用权一事的,“做律师的女友告诉我计划买套房子,她说,就算我们买了房子也只有70年的使用权,我一想,等我住进去,到我儿子要结婚的时候,房子就归国有了,这算哪门子事情?”
北京建外SOHO一位业主同样表示不解,他认为所谓的年限只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并没有征求公众的意愿,他说,“建外SOHO的商铺产权40年,住宅70年,难道一、二、三层的商铺建筑寿命比它楼上的公寓要短30年吗?楼下的建筑寿命完了楼上的还在,这合乎逻辑吗?”
不仅如此,这位业主还认为,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国家将房产连同土地一道收回,“这难道不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变相侵占吗?”
“这不叫侵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渠涛对此观点进行了纠正。渠涛认为,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因为使用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被国家收回的时候,国家不可能收回土地而继续把房屋留给房屋所有人使用,这样国家无法重新在这块土地上设定新的使用权,所以,国家只能把地上房屋一并收走,“这叫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但是民众显然无法理解,倾尽毕生心血买到手的房子只是一个70年的租用期,“租者说到底就不是业主,”一位论者这样表示,既非业主,租用者的这种租用权就很容易被收回。
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对于个人使用土地有无偿收回的权力,据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徐涤宇认为,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两者的权利变动是一并的,这就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存亡密切相关,从而难免有充公之嫌,“这一做法会严重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
徐教授指出,更为重要的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仅仅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是否补偿未作规定,物权法草案对此亦保持沉默,此种沉默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留下了隐患。
国家作为土地的掌管者与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年限的主导及收回条件的设定,于社会个体而言很有不可更改和不可动摇性,宋春宁说,他感到无奈。
地租关系可能造成完整私产被侵占
徐涤宇倾向于用出租户与承租人的关系来看待公私双方的权益,认为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更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地租关系”,“土地是有价值的,你不能无代价使用。”
而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副教授看来,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化的情况下,若要确保私产的完整性,这种“地租关系”是根本的解决办法,这也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给出的答案,《条例》第四十一条及《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里均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交纳出让金,重新登记。
之所以这样做,申教授解释说,“土地是公有的,是国家所有的,”个人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同时分别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这两种权益是不能永久并存的,70年后,若要让“毛有所附”,“皮有所存”,肯定必须替土地缴费续期。
尽管交纳租金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但并未引起普遍响应,广东籍在京工作的一位女士即认为,个人在购买房产时,开发商的房价中已含有了溢价的土地费用,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亦向国家缴纳了税费,购房者同时向开发商及政府交了“租”,70年后个人再向政府“重交一次”,心理接受不了。
亦有观点认为,房产作为私产,与个人购进的别类商品无异,别类商品可以通过一次性购买永久拥有,但房产则要进行二次购买,看似交纳土地出让金,实际上仍是为了保证房产的永久性使用才掏钱,这等同于将一件商品搬回家后进行二次消费。
“你买的就是70年的土地使用期,70年后你的使用权失去了,难道不该充值吗?”申卫星说。
徐涤宇亦表示不赞同永久使用权的观点,他说,“虽然土地使用权已经一次性缴费,但那只是70年的地租,并非无期限使用土地的费用,70年后的地租本来就未交过,何来‘二次’、‘重复’?”
而在德国大众北京分公司工作的褚洁则将此看作是个人义务,她表示,二次费用是应该交纳的,尽管有人对此可能并不接受,但不这样做个人私产将无法得以保全,“只要我们承认土地还是公有的。”
褚洁此前参与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讨论,她曾呼吁,在土地使用权被当成威胁公民私产安全的潜在因素下,“只能期待物权法或者其他土地管理办法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更加完善保护土地使用人及房屋所有人的私权益。”
但这种期待在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显然未能如愿,草案提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随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
徐涤宇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条文仍不能确保公民私产权益不受到侵犯,首先是“公共利益”虚化,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评判,则可能因为这个概念的虚化而损害个人权益,“公共利益是否包括大规模的商业性建设(例如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是否意味着谁有经济实力谁就代表公共利益?”
与此同时,徐教授还质疑,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为了行使对于公有土地的掌管和更替权力,在收回出让土地时,对于无法履行续租手续但又是完整的不受侵犯的个人私产时,会作何处置?
“如果建筑物所有人不愿、无能力续缴出让金而不能满足续期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未申请续期,是否意味着其对建筑物的权利会遭受剥夺?”徐反问。
土地使用权可否永久化?
“土地决定了一切,亚洲国家一直就视之为万能的,个人从来就没有得到过所有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研员渠涛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对于保护公民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草案也只是基于之前已施行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强化,没有充分赋予其更多自主性。
“为什么不能汇入国际社会主流,至少将公民合法居住用地的所有权还给或出卖给公民﹖”上述北京建外SOHO业主这样问道。
此后亦有观点认为,房地产作为一个词汇和一件最大价值财产,在现有法律界定中趋于一体化,个人购买商品房时,通过一次性支付,获得所有者授权的对土地永久性使用,使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永久并存,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个人作为使用者,二者角色可并行不悖。
“使用权永久化有合理性也有必要性。”渠涛说,但国家出于配置自然资源的考虑,显然需要一个规制措施,而最终落到实处,仍然只能通过使用权限或税费设置来操作。
徐涤宇亦承认,通过建立一次性缴费制度让使用权永久化是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不仅土地使用权无期限,建筑物所有人不用担心期限届满丧失房产的所有权;且房屋所有人不用二次缴费。
但徐话锋一转,认为这看起来颇为公平,事实上却使土地所有权沦为“虚有权”,“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制不合,如果允许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就意味着该一次性支付的出让金实质上成为土地所有权让与的价金。”
申卫星教授也认为,如个人获得了永久使用权,那与取得所有权无异,属变相私有化,这并不现实,“物权法草案事实上是回避这个问题的。”
与徐涤宇观点趋同,申卫星认为,使用权永久化并非土地权益重点,“我主张将来土地出让金收费要低,并且政府不能搞垄断,说收多少就收多少,必须制定一个合理且易于接受的标准,要遵循定价公开化原则,征求各方意见,同时也便于监督。”
声称暂未买房的褚洁则呼吁,国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人及房屋所有人权益,在非必要公共利益情形下,尽量保护私权益,而当必须要为公共利益牺牲私权益时,国家必须给予权利人足够的经济赔偿,否则,会引发经济层面与社会层面的双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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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