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间】据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如果以每月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我们每人每月将最多少缴税315元。 而按照有关专家测算,一年国家财政收入要减少200多亿元。
依我看,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虽然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得益,但更大的得益应该视作是一次公民教育的良机。
首先,通过个税法修正,让每个纳税人明白“纳税光荣”的道理,纳税应该成为公民应有的常识。今天我们每个人只要赚取一定数量的钱,就要缴个税,而且,纳税作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在经济结构上的基本联系,应该具备一定的约束力,这就是说,既要靠每个人的自觉,又要靠制度设计激励人们缴纳个税,谁不缴税或偷逃税应该视作可耻现象。尤其是高收入者,如果缺乏强烈的公民精神,不自行申报个税,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要让他们清楚,每个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权利,充分感受政府服务的存在和价值,充分享受应有的公共福利。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公民既然成了纳税的主体,也就应当是税收制度的受益主体,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让公民认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权利,无所谓义务。维护和张扬这种权利是必要的,也是法律应予保障的。在国外,有这样一则笑话:一个年轻的失业者正在盗取一名议员的工资时,被议员发现并抓获,而失业者却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在拿我的钱!”这则笑话说明了政府是由纳税人的钱来维持运转的事实。如果纳税人在为一个城市提供了数额不菲的税费后,却没有享受到这个城市为他们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那么这种税收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
最后,要让公民了解,国家从公民收入中扣缴的税款是无偿的,但这并不代表在将纳税人上缴的税款集中后,就可以任意使用。税务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拿走税表所规定的每一分税款,但不能没有使用税款的理由。这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政府在使用税款造福于民时,有义务让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了解税款使用情况。通俗些说,既要告知怎样“取之于民”,又要说明如何“用之于民”。加拿大在1993年《税收指南》中,对联邦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1加元钱是这样说明的:26分用于支付老年金、失业金;24分用于支付财政债务;17分用于联邦政府财政转移到省政府;13分用于联邦政府日常活动;7分用于国防;8分用于社会活动;2分用于对外援助;3分用于其他方面。这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
总之,我们绝不能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看作是个人钱袋加加减减的事,而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让公民感受到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良好用意,也让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成为公民教育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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