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笑红)上海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第一起案件败诉后,其于2003年12月状告雀巢的第二起案件于前天在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雀巢巧伴伴是否含转基因”和“雀巢是否存在欺诈”两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雀巢公司代理律师李谊明当庭表示,由双方共同认定的鉴定部门检测“雀巢巧伴伴”不含转基因成分,雀巢公司因此不予支持朱燕翎的主张。但原告朱燕翎认为此检测方法非国际通用,经向法院申请后,自己将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雀巢巧伴伴”送往德国基因时代检测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含转基因成分。但此检测结果是否为国内司法机构采用还是未知数。
同时,被告雀巢公司认为不存在欺诈情形。但原告代理律师吴冬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违反标准化管理机关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须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一个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规定,雀巢公司应当对其产品的分装情况、产品的来源国或原产国给予明确标注。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