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公司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19日复牌。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或“公司”)于2005年12月7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举行投资者网上交流会、媒体见面会、投资者座谈会、拜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方案中:
    “作为杭钢股份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杭钢集团以所送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以换取杭钢集团所持股份的流通权。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杭钢集团支付的3.2股。”
    经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协商,现调整为:
    “作为杭钢股份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杭钢集团以所送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改革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以换取杭钢集团所持股份的流通权。方案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杭钢集团支付的3.6股。”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杭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杭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与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杭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杭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杭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调整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告,并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 年12 月1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s://www.sse.com.cn)上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