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沈京江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侦查终结,并于2005年1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查明,沈京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滥用职权,造成民营股份制企业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沈京江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05年11月15日患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5年11月21日做出对沈京江不起诉决定。
据记者了解,沈京江曾任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第16办事处特派员助理,于1999年2月-9月在担任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负责调查彩虹集团公司、中国资源发展公司联合工作组第二组负责人期间,明知联合调查组工作范围和权限,却违反《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将被调查单位———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石化)资金580万元人民币调到汪颖、苏启明(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合伙成立的陕西益城律师事务所账户内。
联合工作组解散后,沈京江无视西北石化的公章与其法定代表人分开管理的规定,假借联合工作组办理刑事案件为名,从陕西天城北方实业有限公司将西北石化公章要出。后苏启明利用该公章伪造有关法律文件,与汪颖等共同侵吞、挪用西北石化巨额财物,致使该公司损失430余万元。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