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持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
股东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公司董事会所委托的保荐机构已就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意见。 经与上交所商定,现就有关招行转债事项及股票停复牌事项公告如下
:
    1、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自2005年12月19日起停牌,计划
于2005年12月29日复牌(股票和可转债停牌期间可转债亦停止转股)。
    2、公司董事会将在2005年12月28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
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于
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05年12月28日之前(含当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
革方案,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
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或者与上交所进行协商并取得
其同意后,董事会将申请延期举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延
期时间将视与上交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
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停牌。
    5、在公司相关证券按照上述的程序复牌后至该次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
当日)期间的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招行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
转股。
    6、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则:
    (1)、招行转债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指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可以进行转股,但
除该两日之外,在第4条所述的公司股票和招行转债停牌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
。
    (2)、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公司将根据招行转债《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
就公积金转增而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公布转股
价格调整事项。
    (3)、公司董事会提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股东大会暨
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指上
交所正常交易日)可以进行转股,在此期间内转股而持有的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
股东支付的对价,未转股的招行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4)、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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