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改革的关键,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关于公司治理,国际上有不同的分析框架,OECD(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发布了国际范围内有影响的公司治理指引,最近又发布了特别针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指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过关于银行治理的指引。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监管部门对于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发布了10个方面的内部治理要求,被称为“治理10条”,集中体现对于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些基本要求。通过对照中国的银行治理10条、以及OECD关于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治理指引,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监管机构对于公司治理的理解、以及中国的国有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有效程度与国际标准比较,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中,董事会是整个公司治理的核心。所有的国际公司治理原则,都从不同的角度强调,有效的公司治理首先要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是有足够的执行能力和专业素质履行董事会职责的。我们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国有银行的董事会是如何形成的?这些董事有足够的动力来代表国有资产吗?如何防范他们的道德风险?整个董事的挑选是否足够透明?是否有足够的银行专业知识?是否有能力管理这样大的银行?出了问题是否能够承担最终的后果?
    在目前国有银行的治理体制中,依然坚持的是党管干部的原则,董事长一般兼任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要管理人事工作。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人力资源管理权力是管理层的主要经营权之一,现在董事长通过管人事,就直接切入到了银行日常的经营。类似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如果未来党委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同一问题上出现显著分歧,如何协调?
    目前国有银行改革中存在的另外一个隐忧,就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些纪委监察等的控制力在下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案件频发的时期。特别是此次国有银行的人事改革,强调的是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挑选权,这就可能使得一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的几乎所有干部、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的干部,都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自行挑选的,而且目前看来这个挑选过程未必透明、公正,例如有的国有银行在人事选聘中尽管也进行公开考试、面试等,但是考试成绩、面试成绩等并不公布,基本上是黑箱操作,有的机构的人员选聘往往不是根据考核成绩。这样就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一个单位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很可能出现一个机构的“一把手”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为所欲为、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案例。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高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值得深入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