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于2005年8月2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乐山电业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电费诉讼事项,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通过公司与乐
山电业局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公司同意向乐山电业局支付违约金920万元,全部款项于2006年8月5日
前付清。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335725.12元,公司和乐山电业局各承
担335725.12元,公司应该承担的金额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
院支付。
    200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有关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是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公司在转变主营的重大资产重组时,已将有关的铁合金资产全部转让
给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上述诉讼事项所发生的共计8
735725.12元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同意将由川投集团的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
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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