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从上证所获悉,上证所现已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完成了《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工作,新《股票上市规则》将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新《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审核与复核机构和有关程序,以及信披等方面的要求。
借鉴境外市场证券发行和上市在审核程序上适当分离的经验,新《证券法》取消了证监会对证券上市的行政许可,将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上市的审核权界定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权,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由交易所作出决定。新《证券法》还允许交易所根据情况报证监会批准后,就股票上市条件设定高于法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并可以在法定情形之外补充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证所相应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部分内容,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制度,修改了股东大会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根据新法调整了原《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术语的表达等。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