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在期房交付时要向购房者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商品房共用公摊部分的位置、面积在合同中要一一明示。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市建委对实施了8个多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期房合同将与新制定的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起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部分内容做了修订,涉及7个方面内容。
变化一:在“计价方式”中,除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价之外,增加了双方可自行约定的方式。
变化二:在“交付条件”中,为配合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对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增加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内容。
变化三:对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房屋一起转让,为双方提供了约定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填写。
变化四:在“前期物业服务”一条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按照年、半年、季度进行了提示性约定。
变化五:在“不可抗力”一条中,除了对免责内容做出规定外,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内容。
变化六:为减少个别房地产企业利用补充协议添加不合理内容、规避示范文本的情况,合同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示范文本规定为准。
变化七:商品房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在合同附件中都增加了提示性列明,以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杨滨)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