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对中国经济界来说早已不再陌生,但其监管制度却一直未能健全,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善。据国内媒体最新披露:央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旨在从制度上界定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
    事实上,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行政上按条块划分的缺陷,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专注于自身的监管领域,在兼具多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面前,其弱点暴露无遗,“德隆系”资金链断裂的危机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此,早在金融控股公司概念提出之际,就有相关人士提出应加强监管制度的完善。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经强调,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探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央行副行长项俊波也在11月底表示,央行正在加快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本意就在于通过纵向的管理联系(通过投资方式实现)和横向的资源共享(包括客户、信息数据资源等)实现协同效应。也正是这种纵向的投资管理纽带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尴尬境地。如何发挥金融控股公司“一荣俱荣”的正效应,规避“一损俱损”的负效应恰恰就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关键所在。
    从完善金融监管的基本程序来看,合理的准入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制度自然少不了。但是联系到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现状来看,还应着重关注以下三点:
    首先,对以实业企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着重监督。在中国目前这一特殊的经济环境下,经济增长仍未摆脱“高投入,高增长”的粗放型模式,再加上证券市场融资制度尚未完善,实业企业因而有着不同寻常的扩张欲望。这一欲望具体表现为:为了满足快速扩张的需要,企业除了上市融资、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模式外,还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并购各类金融企业,希望通过这些金融企业为自身的资金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目的,实业企业往往关注的不是被并购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是能否满足其融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主体一旦“城门失火”,下面的金融子公司必然遭受“池鱼之殃”。
    对于这样以实业企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原则上不予鼓励建立。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实业企业入股金融企业,而应设定适当的比例,并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限制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控制能力,即鼓励其积极效应,如增强银企,证企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要提供“防火墙”,有效地隔离不同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
    其次,中国的金融企业以国有为主,虽然部分银行已经成功上市,但国有股仍占多数,加上政府还远未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尤为重视。因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任免问题上应实施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原则,既考虑到其背景,同时也应以其市场业绩为主。
    最后,金融控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当重要,其颇具技术含量的一点就是并表原则的确立。好的并表原则既能防范疏漏、错漏并表项目,同时也能抑制重复计算。这对于监管层获取第一手数据,并据此实施监管措施具有直接而深远的意义。目前可资借鉴的主要是国外的一些现成经验,但是还应结合中国国情贯彻执行,如需有并表监管和统一的风险监控规定。 |